06-02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208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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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石镁业有限公司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GD/JSM06-02 版次 A0 生效日期 2016/04/01 1 目的
为规范厂区交通管理,确保厂区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适用于在厂区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厂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3.1 安环部对厂区道路交通安全负责监督、管理、考核。
3.2 企管部负责本单位的非生产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
3.3 生产部和所属车间负责生产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对生产作业区域内的道路安全有权管理和提出考核意见。
3.4消防保卫部负责对非公司车辆进厂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告知,负责办理各种车辆进厂手续。对厂区道路交通管理有权监督、管理、提出考核意见。
3.5工程管理部负责外来施工车辆的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和安全告知。
3.6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接待的外来车辆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和安全告知。
4 进出厂区车辆管理
4.1 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条件
4.1. 进入厂区车辆要车况良好,驾驶员持有效的驾驶证件。
4.1. 进入生产厂区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阻火器(装备二级以上消音系统的车辆可不带阻火器),配备足够灭火器。
4.1.
4.1.4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超高超宽车辆进入厂区由和安环部批准,限制行驶路线,办理证件后方可进入厂区。
4.阻火器安装
4..1 本企业机动车辆阻火器,由车辆所在单位配备、安装。
4..2 外单位进入厂区车辆在警卫室安装。
4.车辆进厂
4..1 机动车辆进厂应严格遵守门卫管理制度,自觉在警戒线以外停车,经门卫检验无误后,方可进入厂区。外来车辆需抵押有效证件身份证驾驶证行车本办理准入证后方可进入厂区
4.3.2 货车、客货车、吊车和其它工程车辆。
4..3 除应急救援车辆外机动车进厂区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4.3.4零担货车、配载送货车辆
4.3.5非应急救援车辆进入厂区须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和停车未经安环部许可禁止驶入生产区。
4.4 车辆出厂
.4.1 各种机动车辆出厂,必须接受门卫检查。
.4.2 各种车辆载货出厂,必须持有效出门证。
.4.3 凡装载自有施工物资和物品需出厂的车辆,凭进入生产区时经门卫查验的清单及有效出门证,门卫人员核对查验后方可出厂。
.5 门卫检查内容
4..1 负责检查车辆进入厂区证件。
4..2 负责检查车辆是否安装阻火器。
4..3 负责回收。
4..4 负责车辆运进、运出物资检查。
车辆与驾驶人
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机动车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安装有效的阻火器。叉车驾驶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门架须后倾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禁止超载,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禁止单叉作业或用叉顶物、拉物。特殊情况拉物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提醒周围行人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禁止货叉上物品悬空时离开叉车,离开叉车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停车制动手柄拉死或压下手刹开关发动机熄火,停电。行车前应检查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等无证驾车。装载机在满斗行驶时,铲斗不应提升过高,一般距地面0.5米左右为宜。在架空管线(尤其是输电线)下作业铲斗起升要与管线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工作前,必须检查制动器、喇叭(警铃)、灯光、电瓶电压、电流,有异常时,应予修理或更换。禁止机况不正常时强行作业。司机离开机车,必须将机车制动,切断电流
5.1.11 安全巡逻车使用的安全要求
5.1.11.1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常,螺丝是否松动
5.1.11.2在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
5.1.11.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行驶中应尽量减少频繁刹车、启动
5.1.12 机动车驾驶人应持有效的驾驶证,特种车驾驶应持有效的。 车辆行驶
.1 货车及其它工程车辆应自厂区进。.2 机动车厂内时速不得超过规定时速,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不受时速限制。
.3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厂区交通标志,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停放。
.2.4 工程翻斗车、装载机及其它施工机械,只准在施工现场专用,未经安环部许可不得在规定区域外行驶.2.5 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货车载人站立(含坐在栏板上)行驶
5.2.6 装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及超高超宽的车辆进厂须悬挂明显标志,并按指定路线行驶。.2.8 厂区内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特种车的警报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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