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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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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PAGE 第 PAGE 6 页 共 NUMPAGES 6 页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因工受伤员工得到及时治疗和妥善处理,明确工伤事故上报与处理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我司直接签定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且符合劳动部门工伤认定条件的员工。 第三条 各地公司应根据集团要求加强员工安全宣传与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生员工工伤事故,本规定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保障员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员工工伤事故处理,涉及保险险种、使用范围、理赔责任部门: (一)工伤保险:属于社会统筹保险之一,由工伤事故员工劳动合同及统筹所在地公司人事部门通过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事宜; (二)雇主责任险:属集团商业保险,无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监察法务中心通过保险公司办理商业保险理赔; (三)车辆险:属集团商业保险,自备车交通事故中我司员工受伤的,上报物流管理中心通过保险公司办理商业保险理赔。 第五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各地政策法规以及本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集团投保保险公司、各公司福利费列支。 第二章 工伤认定与事故分类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具体由政府劳动部门指定机构负责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视同为工伤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或经集团审批同意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根据工伤事故性质主要划分为作业类、交通类、意外伤害。 (一)作业类事故: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工伤事故; (二)交通类事故:是指员工在作业途中或上下班途中(此处途中均指必经路线或合理路线)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三)意外伤害类事故: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非直接作业原因发生的工伤事故。 第八条 根据员工在工伤事故中受伤的严重程度,分为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一)微伤事故:是指产生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且达不到伤残等级的事故; (二)轻伤事故:是指产生医疗费用在2000元~2万元的,或者伤残鉴定为九至十级的事故; (三)重伤事故:是指产生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或者伤残鉴定为一至八级的事故; (四)死亡事故:是指因工死亡事故,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五)以上微伤、轻伤、重伤事故以医疗费用及伤残等级进行划分,如轻伤事故治疗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的,则定性为重伤事故,参照重伤事故进行处理。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工伤事故上报与跟进。 (一)员工发生事故后,应于第一时间告知当地对口部门及人事部门,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及时上报导致无法获得工伤理赔的,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重伤或伤亡事故,各地公司应于第一时间上报集团总裁办、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监察法务中心及对口管理中心,其中人事体系上报详见“《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人事操作指导”; (二)员工发生重伤或伤亡事故,各地总经办牵头,人事、事故员工所在部门协助,五日内完成事故原因调查、上报相关人员处理(可参照附件),人事做好书面档案建立。对于因特殊情况,如交通事故需进行责任调查的,各地总经办应指定专人跟进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十五日内完成事故原因调查及上报; (三)外派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当地人事应于工伤事故发生当日告知其统筹所在地公司人事部门; (四)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跟进各地人事做好工伤事故处理,对于雇主责任险各地人事应将相关资料同步报送监察法务中心、车辆险资料由各地物流报送物流管理中心。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受伤员工得到及时处理。 (一)微伤事故、轻伤事故:由各地人事牵头、事故部门配合处理; (二)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由总部相关中心、当地公司总经办、人事及对口部门组成事故处理小组。事故处理小组组长原则上由集团总部指定,其中工伤保险理赔事故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牵头指定组长、商业保险理赔事故由监察法务中心牵头指定事故处理组长。 第十一条 员工工伤治疗应在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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