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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域管理配套制度和相关政策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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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域管理配套制度和相关政策 * 二、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 三、竣工验收(填海工程) 主 要 内 容 一、海洋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与制度 * 一、海洋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与制度 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6部专门的海洋管理法律,以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30多部海洋管理法规,为统筹安排行业用海,实现依法管海、依法用海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 一、海洋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与制度 (一)海域管理基本制度 1. 2. 3.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核心是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由国家海洋局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要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 核心是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土地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分,而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单一地来源于国家海域所有权。 核心是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海域使用金。 * 一、海洋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与制度 (二)海域概念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水平方向:海域包括我国的内水和领海,具有明确的界限范围。   领海:领海基线向外12海里;内水:海岸线至领海基线垂直方向:海域不仅包括水面,还包括水体、海床和底土。 * (三)海域使用概念    《海域法》明确的是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它性用海活动,不包括航行、捕捞等活动,必须办理海域使用权证。    时间不足三个月但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必须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一、海洋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与制度 * (四)海域使用分类 一、海洋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与制度 海域使用类型划分成渔业用海、工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倒用海、造地工程用海、特殊用海、其它用海9大类。   海域使用方式分为填海造地、构筑物、围海、开放式、其它方式等5类。 * 二、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 (一)审批权限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受理、国务院审批: 1、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4、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5、省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 6、国防建设项目; 7、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8、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 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 二、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 (一)审批权限 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和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六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围海三十公顷以上不足六十公顷,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下三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围海不足三十公顷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三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同一项目用海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的,由对相应海域使用类型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 二、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 (一)审批权限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 号)文件精神,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政府行使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委托给省海洋渔业厅实施,省级审批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权限下放至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二、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 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有申请审批和市场化配置(招标、拍卖、挂牌)2种方式。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 号)文件精神,2014年12月1日之前尚未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项目用海申请,除以下六种情况之外 : 1、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 2、列入省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 3、国家立项的重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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