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器材厂商承制能力审查作业跟合格厂商管理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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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電力設備器材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及合格廠商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94年 03 月 29日發布
中華民國 98 年 10月 23日修正
壹、通則
一、本公司為有效執行電力設備器材廠商承製能力審查及合格廠商管理 ,以確保
用料品質維護供電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
(一)屬國產化政策(以下簡稱政策)保護之電力設備器材項目廠商承製能力審
查作業 。
(二)材料處彙辦之選擇性招標器材項目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 。
(三)經第一款及第二款承製能力審查合格後之廠商管理作業 。
(四)未列為年度選擇性招標公告之政策保護電力設備器材項目 ,由材料處於
本公司網際網路網站招標資訊網頁刊登受理申請項目及聯絡資訊 。
貳、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
三、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 方式如下 :
(一)政策保護之電力設備器材採 「現場評鑑 作業 」方式辦理 ,現場評鑑需辦
理事項依器材規範及評鑑說明書規定 。
(二)政策保護以外之其他電力設備器材 ,原則上採「書面審查作業 」方式辦
理。但依設備器材規範或 材規主編單位簽請其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採 「現
場評鑑作業 」方式辦理者 ,不在此限。書面審查應辦理事項 ,悉依器材
規範規定 辦理 。
(三)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有關產品定型試驗之施行方式及規定 ,依本公司
「電力設備器材定型試驗施行及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四、為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 ,設廠商承製能力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下置召集人 一人,由主管材料副總經理擔任 ,委員由材規主編單位主管副總
經理 、材料處、材規主編單位 、試驗單位及用 料單位之單位主管擔任 ,相關
幕僚作業由材料處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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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一)電力設備器材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 之執行及有關爭議處理之審議 。
(二)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器材項目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之執行及
有關爭議處理之審議 。
(三)政策保護項目內容增減之提議 。
(四)政策保護項目之電力設備器材國內產 製項目變更 之審議 。
(五)廠商交貨之器材發生使用故障/不良而撤銷其合格證明之審議 。
(六)召集人交議本委員會相關事項之審議 。
(七)評鑑說明書之訂定及審議 。
六、委員會運作方式 :
(一)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 ,以材料處為廠商申請承
製能力審查之受理窗口 ,後續「現場評鑑 」或「書面審查」作業由各相
關委員指派其幕僚辦理 ,並由委員在現場評鑑或書面審查 報告上核章
後,由材料處彙總陳核 。
(二)其餘審議事項原則上以 「會文方式」審議並陳召集人核定 ,惟召集人得
視需要改以 「會議方式」審議 。
七、現場評鑑作業 :
(一)材料處收件後預審廠商各項證照及 材規要求之技術資料 。
(二)資料預審遇有不符合要求時 ,由材料處以書面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改善或
補正資料 ,廠商於限期內若未配合提出改善或補正資料者,則取消該次
申請資格 。
(三)資料預審結果符合材規規定者 ,由材料處通知用料單位、材規主編單位
及試驗單位指派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現場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
組」),赴廠進行查證及見證相關試驗 ,必要時得邀請本公司其他單位、
顧問公司 、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參與。評鑑小組成員之工作內容如下 :
1、材料處 :查核公司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正本 、查證產製能力(查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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