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新区影视文化产业用地建设和监管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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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新区影视文化产业用地建设和监管协议书
宗地编号: ____ ___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_
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 制
深圳市坪山新区影视文化产业用地建设和监管协议书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产业管理部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项目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为切实保障新区产业用地发展要求,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3号),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此协议。
项目和土地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碧岭片区汤坑路以东,鹏茜路以南。
土地用途:新型产业用地。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69833.90。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67490。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60217.06。
土地使用年期(年):30。
合同约定项目动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约定项目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坪山新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协助乙方解决项目在筹集、建设及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乙方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可委托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密度、土地产出率和产值能耗等指标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书所约定指标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该宗地上建筑物的租赁和销售对象均须甲方核准同意方可进入。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 (准入产业类别)的项目建设。
(二)乙方应在竞买用地使用权后,三个月内在新区注册独立法人企业。
(三)乙方须按照竞买土地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开发利用土地。
(四)按照《深圳市坪山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乙方承诺在项目竣工后5年内固定资产总额等指标达到下列标准,每年完成指标的比率依次为50%,60%,70%,80%,100%:
1、上述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达到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元/平方米;
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核验申请。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验申请,视为乙方违约。
(五)乙方在取得的产业用地使用年期内依法依规转让、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给第三方,乙方应保证第三方与甲方重新签订产业用地发展协议。
(六)本协议第二条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动备案。
(七)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按季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
(八)乙方须承诺项目的建筑外观设计符合高标准、高规格设计。
(九)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产值能耗等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十)乙方承诺该地块租赁对象为国内外知名编剧、导演、制片等影视产业相关的工作团队。
五、法律责任
(一)乙方拒不履行或未按期限要求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第(一)、(二)款约定的内容,甲方有权不提供指导性服务及协调服务,乙方不能申请新区的各类优惠性政策。
(二)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开发土地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分期开发利用土地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经甲方核验,在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协议第四条第(四)款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的5% 即{(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用地面积×5%}作为初次违约金。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验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5%的违约金,直到经核验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四)乙方未经该宗地项目资格审查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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