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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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浙中大发 [ 2007 ] 10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对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以下简称“港澳台”)的招生,加强对在校港澳台学生的教育和生活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包括试读学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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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生和录取
第三条 我校的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和录取工作由港澳台办公室委托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完成。
第四条 港澳台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录取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包括预科生、试读生),并及时将录取情况报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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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学和学籍管理
第五条 港澳台学生教学和学籍管理由学校相关学院按照校内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和协调港澳台学生教学和管理事务,并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港澳台学生,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录取的学生同等对待,做到思想品行上要积极引导,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照顾。
第七条 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法律课和军训课。如果试读生在大陆或大陆以外的高等院校已经学习过某些相同或相近课程,学时数或学分与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相近,并且考试合格,经学生申请,我校可以同意免修这些课程。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录取学生名单,安排学生班级、学号(安排学号时,注意在港澳台学生姓名前加“*”,以示区别),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港澳台办公室,以便顺利做好新生接待工作。
第九条 新生报到后,各学院须按照内地学生管理办法,统一负责办理学生证、图书证、医疗卡等,并做好每学期学生证的注册工作;负责对港澳台学生出勤的考核,并及时将学生出勤结果告知港澳台办公室。
第十条 为了完整存档备案,要求各学院负责通知相关教研室或授课老师另外多填写一份港澳台学生成绩单(包括缓考、补考或重学),由各学院教务员收集、汇总后统一报送给港澳台办公室。
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的毕业实习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安排。各相关学院应结合港澳台学生的特点,适当灵活安排学生毕业实习,原则上要求安排在杭州各附属医院,并负责检查毕业实习情况;在实习结束后,收齐实习考核表。
第十二条 毕业前,各学院负责制作学生毕业成绩单汇总表(一式两份),连同毕业实习考核表一起递交给港澳台办公室以存档。
第十三条 由港澳台办公室审核港澳台学生毕业资格,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者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报学校教务处办理电子注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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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思想工作和生活管理
第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管理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学校各有关部门应该关心港澳台学生的生活,加强港澳台学生的生活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对港澳台学生提供适当的住宿条件,具体安排由总务处负责。经港澳台学生申请,学校批准,港澳台学生可适当安排在学校中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宿舍。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地深入学生宿舍,关心学生生活上的困难,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开展一些参观、游览活动,丰富业余生活。
第十八条 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思想品行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引导、解决,提高学生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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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通过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考试的港澳台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和研究生处颁发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浙江中医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浙中院发〔2001〕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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