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剂过滤干燥器标准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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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剂过滤干燥器 (2008-08-06批准,2008-08-1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由
本标准由公司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制冷剂过滤干燥器标准
???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6287-1986 分子筛静态水吸附测定方法??? GB/T 10125-1997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盐雾试验
3? 术语
3.1? 过滤干燥器过滤过滤标准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 外观
??? 过滤过滤标准及产品图样,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 产品需经质量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2.2? 出厂检验应按GB 2828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进行,见表1。
表 1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周期
样本大小
合格质量水平AQL
外观
4.1
批
Ⅱ
1.5
气密性
4.2
批
S-1
1.5
6.3? 型式检验
??? 贮液干燥器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 a)新产品鉴定时;??? b)批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结构有重大改变或生产场地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批量生产后,距前次型式检验已过一年;??? d)停产已逾一年的产品,重新生产时。6.3.1? 型式检验项目、数量
???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所有试验项目(或按供需双方协议要求进行),样品在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每项试验的样品不少于两件。允许用同一样品做不影响考核的不同项目试验。
6.3.2 ? 型式检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 贮液干燥器应在规定位置上刻印标志或贴上铭牌。标志或铭牌上应标明厂名(代号)和商标、产品型号或系列号、生产日期,并标明制冷剂类型及流动方向或进气接口位置。
7.2? 包装
7.2.1? 包装箱外应标明以下内容:
??? a)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包装数量、毛重;??? d)外形尺寸;??? e)生产日期或批号;??? f)“向上”、“怕湿”等字样和标记。
7.2.2? 包装箱内应放有产品合格证。
7.2.3? 允许按订货方要求进行包装。
7.3? 运输和贮存
??? 贮液干燥器应存放在干燥、通凤良好、无腐蚀性物质的库房中,运输中注意防震、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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