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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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监理单位):
丁方(管道燃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须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甲方依据已取得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组织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共同进行断面开挖探查,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将详细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惠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见附件)。
丁方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等安全警示标识,将标识详细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惠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见附件)。
第四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各米范围内的区域;
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各米范围内的区域;
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各米范围内的区域。
,相应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经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第条应对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工程开工后,丁方在正常施工作业时间(8:00-18:00)按1次/周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巡查;当施工作业进行至燃气管道控制范围内时,按2次/周的频次进行巡查;当施工作业进行至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时,中压燃气管线按1次/天的频次进行巡查,高(次高)压燃气管线进行旁站监护;
对在控制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乙方应提前24小时函告并电话通知丁方;施工作业需超出正常施工作业时间之外,以及施工工期发生变更时,乙方联系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告知其他联系人并签收确认;
施工作业方案发生变更需修改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时,乙方应将修改后的方案经丙方和甲方审核确认后函告丁方,同时,按照第九条要求落实到具体作业人。
丁方在接到变更告知函后,应及时安排好巡查工作,按照要求的频度进行巡查。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 进行爆破、取土或动用明火作业;
3.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四)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条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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