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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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扶贫办
生成日期: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索 引 号:4/2015-0037
有 效 期:?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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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责任科室:?综合股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信息化,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扶贫
湖北省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放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扶贫办等中央四部门《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2008﹞29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公开、激励扶贫、强化监管、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政策宣传、指导服务、项目审批、备案、备查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探索建立由市(州)、县(市)扶贫、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参与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联合审批协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动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有序实施。
第二章 实施范围、贴息对象、贴息规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突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适当兼顾插花贫困地区。
第六条 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对象是服务贫困村、贫困户、履行扶贫责任和义务、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紧密相关的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能人大户。各地根据《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资金使用规定明确具体贴息对象。
第七条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年度贴息规模。贴息资金从分配到县的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扶贫项目贷款实行固定贴息利率,按年利率为3%的标准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第九条 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实行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的方式,对已发生贷款的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及项目进行贴息,扶贫贷款贴息起止时间由各地自主确定。对认真履行扶贫责任、扶贫效益好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及项目,各地可根据贷款实际发生期限和额度实行连续贴息,连续贴息年限由各县(市)自主确定。
第十条 少数民族地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能人大户可否同时享受专门针对民族地区贴息政策叠加,由民族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自主确定,但享受政策叠加之和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十一条 各县(市)扶贫办应对辖区内符合贴息条件的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建立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号、企业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及效益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项目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库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并将项目库上报市(州)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选定按照“企业申请、资格审查、人民银行核实、县(市)审批、市(州)备案、省级备查”程序组织实施(此处所提“企业”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下同)。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由企业向所在县(市)扶贫办提出扶贫贷款贴息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相关证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贷款卡号、企业信用报告、贷款合同、贷款计息传票等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件。
2、企业贷款项目计划书。内容主要包括:(1)已(拟)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期限等;(2)使用贷款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实施期限和进度安排、企业经济效益、项目直接覆盖贫困村或带动贫困户数量、扶持增收方式和扶贫社会效果测算等。
3、扶贫责任承诺书。包括企业参与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村企共建扶贫工程帮扶、项目直接覆盖贫困村、带动若干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等承诺。
4、企业信用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能人大户由贷款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材料。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由县(市)扶贫办会同县(市)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核实。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对扶贫项目贷款金额、贴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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