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第四编.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
沈義哲
壹 、名詞定義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編適用對象:
(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
定之場所。
(二)加油站。
(三)加氣站。
(四)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二、公共危險物品分類: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三、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分類:
(一)製造場所: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簡稱六類
物品)製造之作業區。
(二)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
之場所。
(三)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
之場所。
(四)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600 公升且不可移
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1
(五)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600 公升且
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六)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 600 公升之儲槽儲存
六類物品之場所。
(七)販賣場所:
1.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
制量 15倍之場所。
2.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
量 15倍以上,未達 40倍之場所。
(八)一般處理場所:除販賣場所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
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四、滅火困難場所場所分類:
(一)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者: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者:
2
(1)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m 以上者。
(2)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100倍以上者。但第一類公共
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
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
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
未滿100℃者,不在此限。
(3)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6m 以上者。但高閃火點物品其
操作溫度未滿 100℃者,不在此限。
(4)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者。但
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
隔者,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 100℃者,不
在此限。
2
2.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 150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
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
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
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
(2)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
2 2
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m 以上。但每150m內,以無開口且
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
此限。
(3)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