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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第四编.PDF

发布:2017-06-30约3.03万字共2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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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 沈義哲 壹 、名詞定義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編適用對象: (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 定之場所。 (二)加油站。 (三)加氣站。 (四)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二、公共危險物品分類: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三、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分類: (一)製造場所: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簡稱六類 物品)製造之作業區。 (二)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 之場所。 (三)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 之場所。 (四)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600 公升且不可移 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1 (五)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600 公升且 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六)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 600 公升之儲槽儲存 六類物品之場所。 (七)販賣場所: 1.第一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 制量 15倍之場所。 2.第二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 量 15倍以上,未達 40倍之場所。 (八)一般處理場所:除販賣場所以外,其他一日處理六類物品數 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四、滅火困難場所場所分類: (一)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者: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者: 2 (1)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m 以上者。 (2)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100倍以上者。但第一類公共 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 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 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 未滿100℃者,不在此限。 (3)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6m 以上者。但高閃火點物品其 操作溫度未滿 100℃者,不在此限。 (4)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者。但 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 隔者,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 100℃者,不 在此限。 2 2.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 150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 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 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 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 (2)儲存第一類、第三類、第五類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 2 2 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m 以上。但每150m內,以無開口且 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 此限。 (3)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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