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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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
(一)规范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
(一)普查对象
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对象的确定
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普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200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论是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普查。
3、在200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普查。
三、普查范围
(一)工业源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本次普查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污染源(详见表1)和一般污染源(除表1外其他工业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表1 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
①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物质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②以下工业行业中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食品制造业(C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食用植物油加工(1331)
制糖(1340)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5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4)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1)
蛋品加工(1393)
纺织业(C17)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12)
毛纺织(1722)
麻纺织(1730)
丝印染精加工(1743)
无纺布制造(1757)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皮革鞣制加工(1910)
羽毛(绒)加工(1941)
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纸浆制造(2210)
手工纸制造(2222)
其他纸制品制造(223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水泥制造(3111)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3123)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132)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3134)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139)
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制造(314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148)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152)
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3159)
云母制品制造(3162)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191)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
火力发电(4411)
热力生产和供应(4430)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
畜禽屠宰(1351)
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
水产饲料制造(1363)
其他水产品加工(1369)
豆制品制造(1392)
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399)
毛条加工(1721)
毛染整精加工(1723)
缫丝加工(1741)
毛制品制造(1752)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1759)
毛皮鞣制加工(193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1)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1)
石灰和石膏制造(3112)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131)
建筑用石加工(3133)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3135)
平板玻璃制造(3141)
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3147)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151)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153)
石棉制品制造(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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