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道工程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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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道工程2
管沟土石方工程
由于本工程埋地部分污水管网的沟槽开挖断面较小,故采用小型挖掘机及人工开挖,开挖时应根据设计要求放出开挖线。污水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包括管道结构外缘宽度、管道两侧的工作面宽度、支撑的宽度、现浇混凝土管道模板的宽度。
施工排水
一般规定
1、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排水量的计算;
排水方法的选定;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2、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3、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当管道未具备抗渗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管道安装后,当管道内尚未充满水,一旦停止排水,地下水位上升后,就可能将管道漂浮起来。
4、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应立即用砂、石等材料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实。
5、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6、在开挖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方前,应先修建排水井。
7、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8、当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沟槽槽底,且不宜小于1.2m。
9、配合沟槽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
10、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宜采用盲沟排水。当盲沟排水不能满足排水量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管径为150~200mm的污水管。污水管接口外应留缝。污水管两侧和上部宜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11、污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
地表水排除
本工程周边地质条件好,地下水仅指地表汇集水,但施工基础期间可能逢雨季,为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仍需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排除地表水和基础内的积水。利用先开挖的基础,作为积水坑,并用潜水泵抽排,以降低水位。在整个施工面中部及四周设立排水沟道,让抽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能顺畅地排出施工场地外。
土石方工程
1、土石方工程开始前的通告
施工中应至少在现场土石方工程开始前7天向业主代表发出一份拟定日期的书面通告,此拟定日期应在现场的相应场地被清理后不少于7天。在此期间,施工中应对原始地面标高和地形作出记录,并能使业主代表满意。施工中应向业主代表提供一份由施工中和业主代表共同签署的原始地面标高的测量图纸,并将为以后的测量所用。施工中在没有收到业主代表的书面批准之前,不得对现场的任何地区开始土石方工程。
2、土石方工程的尺寸和标高
工程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应根据图纸上所示的尺寸和标高进行,或根据业主代表要求的尺寸和标高进行。在任何位置开始土石方工程前,对于地面标高或距离、或者与之有关的尺寸,则应听从业主代表的意见。
3、原始地面的标高
为达到规范化的目的,原始地面标高一词应指现场在被清理之后,但在土石方工程开始前的土地表面的高度。
4、挖土范围
根据业主代表的意见,工程施工的挖土范围应尽可能最小。管槽的施工在任何时候都应按业主代表书面批准的长度进行,除非有业主代表的书面批准或其它规定,否则,在对任何新长度施工之前,应先完成各认可长度的工作,并使业主代表满意。
5、表土的铲除
根据规定,图纸所示或业主代表的指示,施工中应铲除被工程占用地区的表土,并且还应铲除用于临时性工程地区的表土,至业主代表决定的深度,这些临时性工程地区以后将不为永久性工程所覆盖,而是用于在此工作或经常通行等目的。被铲除的表土在得到最终处置时,如用于填埋、铺散、整平或其他用途之前,应与其它开挖物分开堆放。在工程或适当部分竣工之后,施工中应尽可能将表土放置到原地面标高或如图纸指定的标高,使业主代表满意。
所有在合同结束时剩下的多余表土应由施工中清除出现场,并使业主代表满意。
6、挖土的支撑
挖土应得到必要的支撑,并在取得业主代表的批准下,保障周围的土地及确保工程和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未经业主代表的同意,任何木材或其他支撑物不准留在挖坑内。
7、不稳定物料的挖掘
如果施工中遇到他认为是不稳定的物料时,应立即通知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将书面指示施工中是否对所说的物料作不稳定物料处理。
如果被确认为是不稳定物料,则施工中应将其搬移和处置,并使业主代表满意。不稳定物料应包括树根、有机质、泥浆、石膏和有害有毒杂质。
除非另有说明或业主代表要求,否则施工中应用以下物质填充空隙:
用于构筑物的C10级混凝土;
用路堤的压实填土;
用于管线的被认可的粒状垫层料。
8、挖土的滑坡、塌方和超挖
施工中应特别谨慎防止因挖土而引起的边坡滑坡和塌方。
挖土时万一发生滑坡或塌方及超挖时,施工中应对形成的空隙进行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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