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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T29-2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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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29-2003 1 总则 101 为确保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的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水泥砂浆抹灰基层、混合砂桨抹灰基层、混凝土基层、石膏板基层、粘 土砖基层和旧涂层等基层上的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 103 建筑涂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规定。 2 、术语 2.0.1 重建筑涂饰 building surface decoration ,用涂饰材料对建筑物进行装饰和保护的工序。 2.0.2 基层 substrate 涂饰对象的表层,如混凝土、水泥砂桨、混合砂浆、石膏板、粘土砖等 材料。 2.0.3 底涂层 priming-coat 在基层上涂饰第一道涂料形成的涂层。 2.0.4 面涂层 finishing-coat 涂饰工程最后一道涂层。 2.0.5 中涂层 intermidiate-coat 介于面涂层和底涂层之间的涂层。 2.0.6 使用寿命 service-life 涂饰材料在满足装饰和保护建筑物要求的前提下所能达到的使用 年限。 3、基本规定 3.0.1 根据使用的涂饰材料和建筑物的特点,对建筑物的涂饰面应做必要的设计及建筑技术 处理。 3.0.2 涂饰施工温度, 应遵守产品说明书要求的温度范围; 施工时空气相对湿度宜小于 85% ; 当遇大雾大风下雨时应停止户外工程施工。 4 、基层 4.0.1 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层应牢固、不开裂、不掉粉、不起砂、不空鼓、无剥离、无石灰爆裂点和无附着力不 良的旧涂层等; 2、 基层应表面平整,立面垂直、阴阳角垂直、方正和无缺棱掉角,分格缝深浅一致且横平 竖直。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0.1 的要求且表面应平而不光; 表 4.0.1 抹灰质量的允许偏差( mm ) 平整内容 普通级 中级 高级 表面平整 ≤5 ≤4 ≤2 阴阳角垂直 — ≤4 ≤2 阴阳角方正 — ≤4 ≤2 立面垂直 — ≤5 ≤3 分格缝深浅一致和横平竖直 — ≤3 ≤ 1 3、 基层应清洁,表面无灰尘、无浮浆、无油迹、无锈斑、无霉点、无盐类折出物和无青苔 等杂物; 4、 基层应干燥,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 8% ;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基层 含水率不得大于 10%; 5、 基层的 PH 值不得大于 10。 4.0.2 涂饰前应对基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涂饰施工。 5 材料 5.0.1 重本规程适用的涂饰材料系指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合成 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溶剂型外墙涂料、复层建筑涂料、外墙无机建筑涂料。 5.0.2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GB/T9756 的规定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 以及《民用建 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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