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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产品质量鉴定
工作质量探讨
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探讨
1999 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局长 4 号令发布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
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个办法把产品质量鉴定从《全国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中分离出来,且对产品质
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内涵分别作出了明确界定。
《办法》实施已经三年多了,由于宣贯力度不够,及大家理解上的差异等多
种原因,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仍有很多需要探讨、提高、规范的问题。本文想就这
些问题谈点自己的见法。
1 、《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
《办法》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其适用的产品范围应是原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的职责范围,即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质量法》不调整
的建筑工程、医药、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办法》不调整,即不适用。
另外,《办法》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部门规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
严格执行。但我们不能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必须执行。
其能够按《办法》规定执行的,我们当然欢迎,不执行《办法》规定的,我们不
能强求,也无权干涉。
2 、产品质量鉴定的内涵
要作好产品质量鉴定工作,首先需了解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办法》第 2
条规定: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之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
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
出具质量鉴定方案的过程” 。它的基本特征,壹是只有省级之上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能够接受质量鉴定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则由省级之上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也就是说,接受质量鉴定申请的是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实施质量鉴定的是鉴定组织单位;二是《办法》所称产品质量鉴定
是对有争议的产品而言的,没有争议的产品的质量鉴定,如:新产品鉴定、批量
投产前的产品质量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的鉴定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于执
法当中查处产品的质量鉴定,不属于《办法》调整范围;三是质量鉴定的产品情
况多是已经使用了壹定时间,有的已经损坏、失去或部分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因此,将鉴定时的产品质量情况直接和标准、合同要求等进行比较,壹般是不合
适的。因为,比较后发现的问题只是鉴定时产品存于的质量问题,且不能说明这
些质量问题是于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造成的。如将安装、使用和维修不当造成
的问题归咎成生产企业的制造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是壹
项对产品质量的 ‘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由于上述原因,产
品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是由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的,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
调查、分析、判定,作出质量鉴定方案。四是产品质量鉴定是针对鉴定产品质量
而言的,不是针对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而言的。因此,鉴定过程中,不需调查和
分析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是哪壹方的或责任应由谁负责,只需鉴定产品有没
有质量问题和是由什么原因造成或产生的质量问题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有时产品于鉴定前,有的已进行过检验或鉴定。对这些材料,
如果是有效的材料,必要时能够使用。但不能对这些材料或其已经形成的结论进
行评价,专家组的职责是鉴定产品质量,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
的检验或鉴定工作或其工作质量及结果进行评价。否则有时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3 、产品质量鉴定受理单位和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质量鉴定受理单位。《办法》规定省级之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质量鉴
定受理单位,也就是说,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的单位和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当
事人(双方共同)需要对争议产品质量进行鉴定时,需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
家质检总局提出。省级之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受质量鉴定申请后,负责指
定鉴定组织单位。指定壹般应有书面指定函,这是因为,质量鉴定方案是法院或
处理质量争议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重要技术依据,而有时质量争议涉及双方很大
的经济利益,关联方对鉴定结果不满意或认为鉴定结论对己方不利时,会想方设
法于鉴定方案和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以及鉴定工作程序上找毛病。工作程
序方面往往是我们过去不重视或经常忽略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选择的鉴定组
织单位应是和质量争议的产品关联的质量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社会
团体。需要指出的是省级之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能作为鉴定组织单位,不
能直接组织专家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后出具质量鉴定方案。曾发现个别以省、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出具质量鉴定方案的情况,显然搞错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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