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石化公司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办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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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石化公司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辽石化质发〔2012〕2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辽阳石化公司内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阳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和风险削减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五条 机动设备处是日常检维修项目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检维修项目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检维修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和风险削减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六条 规划计划处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对工程设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和风险削减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对工程设计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七条 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所属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负责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和风险削减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承包商作业现场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承包商一级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退还和安全考核金收取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矿区服务事业部负责其辖区内承包商的管理。
第十一条 属地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措施落实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承包商日常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承包商的资质审查和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承包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包商资质审查,负责组织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和《承包商HSE承诺书》工作。
第十三条 承包商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有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
(二)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三)有足够的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作业队伍每50名作业人员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队伍稳定,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经本单位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服务项目作业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安全设施、急救器材和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必须满足服务项目的需要;
(五)安全环保资质、技术力量、员工人数和施工机械设备能够满足服务项目作业能力要求;
(六)有可靠的安全保证体系,具有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七)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施工质量事故,有不少于5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临时性的农民工不能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工艺和设备的检维修工作;
(九)对服务项目过程中的HSE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承诺,签订《承包商HSE承诺书》(见附件1);
(十)从事工程及检维修作业服务的承包商人员入厂前需进行身体检查,并提供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开具的承包商人员体格检查表(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各项资质审查合格后,由公司和二级单位承包商主管部门分别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和《工程服务分项安全生产合同》;关联交易单位可直接凭的合同审批单与属地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分项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五条 承包商未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未办理《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严禁签订《工程服务合同》。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项目,承包商要按照上述程序签订相应合同。
第十六条 凡未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或《工程服务分项安全生产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部门对承包商不予进行安全教育,承包商主管部门不得安排施工。
第四章 承包商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十七条 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前应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抢险、抢救、处理承包商事故的列支及作为政府部门处理承包商事故的备用金。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收取流程:
(一)承包商主管部门在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前,应先与承包商签订《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书》,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司安全合同专用章;
(二)承包商持《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书》(见附件3)到财务部门交纳抵押金,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和安全风险抵押金收款确认单(见附件4)。
第十九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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