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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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劳动纪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外籍特聘员工不适用此制度,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条 休假管理原则
(一)“合理规划,提前申请”原则
为避免集中休假对工作的不利影响,员工在年初需要对自己的休假时间提前规划,并与直线领导提前沟通统筹安排。
员工在正式休假前,应提前告知直线领导并正式履行休假申请手续,妥善安排休假期间的工作,待请假申请获批后,方可休假。
(二)“两级审批”原则
员工休假申请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领导共同审批。
第四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本单位工作时间”,指“本单位司龄”或“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
对于在平安系统内不同法人之间有调动记录的员工,根据“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就高确定休假标准。
“本单位司龄”和“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的核定标准,严格遵照公司《关于明确司龄相关问题的通知》(平保人〔2007〕92号)的规定。
第二章 假期及假期期间的工资福利
第五条 周休息日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一般情况下周六、周日属周休息日。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青年节等属法定节假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根据国家规定,以上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在国家未明确青年节休假的上限年龄前,上限年龄暂按《共青团团章》规定的离团年龄执行;国家如有明确规定,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根据国家规定,妇女节和青年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
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按当地政府法律规定增加奖励假。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根据合理的实际路途时间计算,由人事部门核定给予,最高不超过4天。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八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死亡,需要本人料理,可申请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根据合理的实际路途时间计算,由人事部门核定给予,最高不超过4天。
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九条 产前检查假
(一)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提供孕检证明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请假期间可视为工作时间。
(二)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公司给予每天30分钟的外出散步时间。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产假及看护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连续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员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员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天数增加产假。
(二)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者,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假为42天,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三)进行节育手术的员工,其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按当地政府规定天数可休看护假。
(五)产假及看护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六)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七)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哺乳时间
凡生育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一日内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哺乳时间内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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