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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XXX〔2013〕7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

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批、使用和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

照本办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

应当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

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四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批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第一、审管并重

的要求,既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又促进信息安全保密

产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信息系统集成

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办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办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条件

第六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

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注册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七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包括:系统集成、系统

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

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

准的其他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业务范围内

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

业务的,不得承接所监理工程的其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八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

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

四)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取得行业主管部分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

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本领。

第九条申请单位该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装备吻合

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四)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

备;

五)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具体

申请条件和评定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

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质申请、受理、审查与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应当对照资质申请

条件,确定拟申请资质的等级和业务种类。申请甲级资质的,

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乙级资质的,

应当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

请书。

申请单位属于企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保密行政办理部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该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该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保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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