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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doc

发布:2017-01-03约4.95千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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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记录编号:LG/JL-31-06-001 顺序号: 项目名称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负责人 项目承包单位 负责人 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人 项目所属单位 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明确租赁(承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1单位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2甲方的权利 2.1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2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2.3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责令乙方立即整改或者对乙方下达整改意见。并可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如有不服从管理者,甲方有权停止施工,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4甲方有权根据现场的检查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并以此作为以后合格承包商的条件之一。 3乙方的权利 3.1依法自主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有权要求甲方统一协调涉及双方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4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1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 4.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3乙方进入作业现场前,对乙方介绍甲方的各种有关规定并对项目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告知。 5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1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5.2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出租或发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主动配合、支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事故和违法行为全面负责。如因承租或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或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出租或发包单位被地方政府处罚,承租或承包单位应按罚款额赔偿出租或发包单位,当月单项结算,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5.3应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宜;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5.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条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5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用于项目安全设施、消除隐患、治理有害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应予以保证,乙方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6乙方施工所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在租用、借用甲方的设备、设施时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使用,在使用前,乙方需检查确认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使用,并作好使用记录,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负责其安全状况和安全操作,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负责。 5.7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特种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8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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