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工作形势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济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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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说明与建议 四 对于绝大数不具备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90号令有关条款 第11条 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22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这项工作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必须由资质机构承担。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一)是否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评价? (二)何谓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是指可能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10大类132种)的建设项目。而法定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引 起,因此,从定性的角度,也可以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包含了能够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因此,《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或者更加严谨来说,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三)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16) 职业卫生检测法 类比(调查)法 检查表法 职业健康检查法 风险评估法(包括工程分析) (四)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同时”有关工作必须分别满足现有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设计的法规、标准要求,可分上下册,验收与评审可一并进行;只有两法合一,才能真正实现融合。 (五)如何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 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停止作业;提请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在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以后,如发现新建项目未进行预评价的要补做预评价,未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要补做设计,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的要补做控评,未进行防护设施验收的要补做验收,不能仅仅以现状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进行替代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对已投产但未履行“三同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后责令其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存在浓度或强度超标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安监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如何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导则标准正在制修订过程中,有鉴于此,在上述标准出台前,建议按照90号令和37号文要求,并参照《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ZW-JB-2014-00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评价报告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按照严重、较重和一般3个类别进行了指导性分类。因此,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在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风险评价结果来合理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要求,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是指哪些人? 建设项目负责人、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人员是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员,不能作为该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成员。 有关信息可查询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37号文 有关问题说明 技术问题解读 建议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学习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及90号令、37号文; 严格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验收各项要求; 应用新工艺、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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