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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探究
【摘 要】在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信息作为时代发展的新兴战略资源,在世界格局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许多切身的问题。近年来,电话诈骗,非法入侵,利用个人信息敲诈勒索案件层出不穷,且成逐年递增趋势。如何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本论文深入剖析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逐步进行分析。针对当下社会存在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建议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
1、《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犯罪主体方面,刑法修正案七是特殊主体。金融领域、教育领域、电信领域等六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概括为这几个领域,其中还包括国家机关。这些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时构成本罪,此规定有突破性意义,但是也有不足之处。除了这几大领域外,别的领域也可以接触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如,物流,人才市场,物业公司等,这些领域如何监管?此外,还存在法律竞合问题,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其他领域工作人员有可能构成经济类犯罪,法律竞合问题如何解决?
本罪的主观方面,从法条规定来看“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是故意为之。犯罪行为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出售或者提供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并且可以或应当预见此行为造成的社会结果,但依然而为之。所以,法律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打击此种恶劣行为。
2、《刑法修正案(九)》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犯罪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金融、医疗、教育等七个领域的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并不止这七个领域存在侵权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抓住了这一弊病,取消了这一列举,一下子扩展至了所有主体都可能构成此犯罪。加大了惩罚范围,更加严厉的打击各种势力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从主体层面,将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牢牢的狠抓狠打。
量刑方面,法定刑由《刑法修正案(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升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惩治力度,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的这一规定,从当今社会信息发展和建设方面是具有超前性的,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时代性与国际性的建设都有巨大意义。
3、《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有了更加准确清晰的界定。这是此法条的基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有利于保护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基于此出发点,《解释》的第一条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做了详尽的规定,包括身份识别以及活动情况的信息,也就是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本论文第一部分阐述过的概念。
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都是构成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提供包括不正当的获取,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将公民的大量信息进行公布与外泄,影响其工作、生活,社会秩序。甚至进行非法、恶意的买卖。此外,合法获取的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也是此罪的构成要件。这是《解释》的最新规定。此外,《解释》的第四条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作出了如下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这几种获取方式都是非法的,尤其一种行为即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信息产物越来越丰盛,人们的信息输入越来越频繁。信息的安全系数也随之降低。公民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各种信息时往往减低了对风险的预防,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公民在面对利益时,如中奖短信,免费旅游等为由头的事情时,容易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不法分子,造成财产的损失。从公民个人安全防范层面,应该加大对公民的教育,提高警惕意识,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此外,一些社会团体,有关单位,通过职务之便,收集公民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缺乏执法效率与救济途径
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多方位具体的规定,保护的制度设定趋于完备与全面,这只是法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方面,在执法方面上。由于信息的?鞑シ段Ч悖?速度快,媒介多样,尤其是在网络无处不在的今天,传播的速度和广度惊人,其执行起来就需要技术和人力的供给。执行起来的难度也大大增加,空间和时间的不确定性,随时性也对执行力度大大折扣。此外,在救济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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