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操作纲要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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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业务经办流程操作纲要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新农保经办管理各个环节作了具体规定,是新农保经办管理的基本准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经办管理参照新农保经办规程执行。
第一节 概述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规定,坚持人社部发[2009]161号确定的管理模式和流程框架,全省统一流程和软件,数据省级集中,平台向下延伸,前后台业务区分清晰,提高经办效率,加强内部控制,实现高起点经办新农保和城居保的要求。
二、总体框架
我省《规程》共十二章六十三条,内容包括各级社保机构职责、参保管理、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档案管理、公式、宣传及举报受理、违规责任、解释权限、实施时间等。
第二节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工作的主体在县一级,县级社保(农保)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业务规范具体办理和管理各项经办业务,除办理少量零星缴费业务外,主要承担后台管理,并对乡镇服务中心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考核,对乡镇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和村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乡镇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前台业务,主要负责相关业务的受理、初审和录入以及其他前台业务。村协办员受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授权委托办理相关业务;受参保人委托办理社保相关事务,与参保人之间严格按委托代理关系进行规范。
各级社保机构职责图(图1)
图1
第三节 参保管理: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图(图2)
委托代办
图2
(二)办理参保登记所需材料
1、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申请参加新农保,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实行金融机构代扣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除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外,还应提供在社保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3、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还需出示县级以上相关机构的认定证明原件。
(三)相关说明
1、为什么参保人员要先到指定金融机构开设存折再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原因是,这样既能方便参保人员缴费,又能减轻社保机构办理、管理、发放银行存折的大量事务,同时,这样规定还能保证金融机构内控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2、为什么把参保登记截止日定为11月20日。原因是,按参保登记流程正常需要10天,如果复核发现有误,需返回重办,加上参保人员需在缴费截止日前缴费,因此,把11月20日作为参保登记截止日是必要的。
3、在校学生是指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学生,不含在短训班、培训班、进修班、函授班等学校上学的学生。
4、特殊参保群体是指重症残疾、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等。
5、关于参保登记内容,详见《规程》附件2。
二、信息变更
(一)信息变更业务流程图(图3)
图3
(二)办理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发生变化,在办理信息变更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参保人员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发生变化,在办理信息变更时,应提供户口簿原件。
(3)参保人员居住地址发生变化,在办理信息变更时,应提供经居住地村委会(社区)盖章的证明材料原件。
(4)参保人员所在家庭所属的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类别发生变化的,在办理信息变更时,应提供经居住地村委会盖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原件。
(5)参保人员所在家庭所属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在办理信息变更时,应提供经居住地村委会盖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县以上计生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
(6)参保人员成为重症残疾人的,在办理信息变更时,应提供经居住地村委会盖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县以上残联颁发的相关证件原件。
(7)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状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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