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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一一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以下
统称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
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烟 花爆竹经营活动。
一一一
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 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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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出口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 售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不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证》。
一一一
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
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 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一一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
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 爆竹进出口企业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从 事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引火线批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简 称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活动的企业 (以下简称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 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 规划,以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 级安全监管局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烟花爆竹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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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企业以及其他有 1.1 级仓库的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许可证》的审查和颁发工作不得委托。
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 规划,并根据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 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 管局,以下与省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根据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设点进行 审批,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
一一一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一)符合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 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买卖合同管理 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 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 产例会制度、企业负责人节假日值班(带班)制度、装卸作业安全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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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 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 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一)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 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 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 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要求;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监控设施,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和标识牌。
(一)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
(一)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 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 化管理系统。
(一)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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