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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目中的宪法.doc

发布:2018-10-09约1.79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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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目中的宪法 宪法本是一株植根于大洋彼岸的植株,随着世界文明的融合,宪法被移植到了中国。这棵能在西方文化的土壤中开花结果的植株在中国虽然存活了下来却只能开出“无果之花”,这难道就是我们想要的宪法吗? 细细数来,宪法从海外舶来已甚有年头。从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大纲》,到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近一次修正案,宪法可谓是与时俱进了。可相对于“完善”来说,现行宪法还似乎远远不够——稳定性、司法适用性、程序正义性···我们的宪法还存在着太多方面的不足,与我心目中的宪法相比,仍然相去甚远,下面我就谈谈我心目中的宪法。 人类社会有着这样一种共同的价值诉求——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平等···这是现行宪法的价值基础,也理所当然成为理想宪法的基本内涵,在此就无需赘笔了。 我心目中的宪法首先必须是一部具有相当稳定性的宪法。要实现稳定性就必然要符合客观规律的发展要求。马克思说:“法律是人们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然而制宪者这个自然科学家并不是好当的。客观规律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制宪仅仅立足于眼前的事实,恐怕要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的制宪者不得不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失败的——从“五四”至“八二”,宪法在动荡的时局中被大刀阔斧地修改了四次。所以,理想的宪法要符合客观规律就首先要求制宪者们具有相当的前瞻能力,看得到我们社会主义道路进步的趋势与轨迹,经得住时间的考验。然而我们所说的“稳定性”并不是“永恒性”,理想宪法也是有必要应时而变的。重要的是一部真正的良宪不能永远滞后于发展变化着的客观规律,更不可以是朝令夕改的。在立足于现实的基础上超越现实,这才是我心目中的宪法。 可是,“存在决定思维”,宪法的稳定性不可能完全依赖于立宪者有限的前瞻性。充分地建立、运用和完善宪法的弹性机制是实现宪法稳定性的又一条途径。这种弹性机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内容。现实是多变的,而原则往往是不变的。制宪者不妨利用这一规律“投机取巧”——坚持原则,避免具体。这就给宪法解释留下很大的空间。即使现实有所变化,可能也不必大费周章地去重修宪法,只需另外一种解释方式就能解决问题了。而“解释”要比“重修”的成本低得多,从这个角度来讲,理想的宪法有是一部“经济节约型”宪法。而现行宪法在这一点上恰恰是不尽如人意的——有关我国经济发展方面的内容,几乎没有一次在宪法修改中缺席,仅这一点就足以证明。所以我心目中的宪法是一部能够全面覆盖社会,并又“不拘小节”的稳定型宪法。 再者,我心目中的宪法必须是具有司法适用性的宪法。法律不应束之高阁,理论是要应用于实践的。而现行宪法似乎只停留在静态理论中。改变这一状态,实现理想宪法这一重任就落到了“宪法的卫士”——违宪审查身上。首先,立法机关内部应该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机构,及时发现,修改和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其次,必须建立宪法的司法适用法庭,提供宪法的“用武之地”。既然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必须是宪法。公民才是国家的主体,只有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使公民自觉地运用宪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宪法才能真正称得上是“法律的法律”。 “限权”是宪政的核心内容,也理所应当理想宪法不可或缺的因素。“权力造成腐败,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我心目中的宪法是一部能够把好权力关的宪法。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都会制度,政府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可现实是中国的贪污腐化之风盛行,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大行其道.事实的境况说明现行宪法对权力运行机制的掌握还不到位。我心目中的宪法是一部能够实现权力科学化,建立“有限政府”的宪法。有基于此,国家权力必须切切实实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统治者和人民能够通过某种有效的方法达成价值上的共识,并建立起一套明确一致的运作机制,实现程序正义化,使“为人民服务”不仅仅是一个口号,也使政府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我心目中的宪法正是如此。相信随着认识的不断推进,我们的宪法将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会越来越完善。总有一天,这棵从西方移植来的植株会在中华文明这片沃土上开花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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