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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范例民事请求裁判离婚起诉状例.doc

发布:2016-12-06约5.86千字共1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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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範例—民事請求裁判離婚起訴狀例被告 原告 稱謂 民事起訴狀王志明F1 李春嬌F9 姓 名 或 名 稱及 身份證統一編號或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男 女 姓別 訴 訟 標 的 金額或價額 案 號民國OO年O月O日生 民國OO年O月O日生 出生年月日住:台北市O路O號 郵遞區號:OOO 電話:O二—二七六五四三二一 住:台北市O路O號 郵遞區號:OOO 電話:O二—二七一二三四五六 居住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 新台幣 壹佰肆拾柒 萬 貳 千 伍 佰 壹 拾 貳 元 零 角 年度字第號送達代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承辦股別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整之精神上損害賠償。  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由原告於當日晚上九時前送回。 (五)每年王小明、王小美之農曆生日,若非在前述(一)、(二)、(三)、(四)之探視時間內,則原告均得於該日下午六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 (四)原告得於母親節當日上午九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再由原告於當日晚上八時前送回。 (三)農曆春節期間由兩造輪流與子女同住。本件離婚判決確定後第一年先由原告開始。。同住期間如遇學校有輔導課時,由原告負責接送。開始當日開始當日上午九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至原告住所同住,再於同住期間最後一日晚上八時前將子女送回 (二)寒假(扣除農曆春節期間—以當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之行事曆為準)、暑假期間:原告應有一半時間與子女同住;原告得於假期星期日晚上八時前送回。 (一)原告得於非寒、暑假之每月第一、三個星期六上午九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由原告照顧至翌日,再於 原告得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二、兩造所生子女王小明、王小美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之人,由原告任之,倘 鈞院認原告不適宜行使或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則請准 一、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 之 聲 明 為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等事件,依法起訴事:被告之收入不錯,但對原告母子三人卻是極為苛薄、吝嗇。而且,被告看錢看的很重,自孩子有記憶以來,被告即時常為了錢財對原(以下同)七、八仟元作為一家四口一個月的食衣住行育樂等各種開銷,因被告所給之家用根本不夠,所以原告只好外出工作貼補家用。音樂或睡教,被告不但不會幫忙原告哄哄孩子,反而還大聲喝斥原告;此外,被告每月坐擁六、七萬元之高所得,卻僅給原告新台幣  (二)婚後未幾,被告便一改其婚前溫和性格,只要稍不順其意,即對原告動手動腳:待子女陸續出生後,要是哭鬧生礙了被告看電視、聽女王小美(七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生,身份證字號:F0),均尚未成年,此有戶籍謄本(原證一號)可稽。 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以下同)七十五年十月間結婚,並育有一子王小明(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生,身份證字號:F1。),一 一、請准離婚部分:事 實 及 理 由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前三項請求,原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年三月止。被告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年十二月止。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元月起,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王小美扶養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予原告,至民國九十八 五、被告應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王小明、王小美扶養費新台幣參萬元整予原告,至民國九十六四、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起至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肆萬元計算之家庭生活費用。希望被告看在孩子的份上回心轉意,但被告反而變本加厲,開始三天兩頭不回家,一回家就故意找原告麻煩,嫌原告沒有整理家務、  (五)自八十八年七月份開始,被告就常常晚歸,每每回家時身上總是有一股濃濃酒味,偶爾襯衫上還有口紅印,原告先是故作不知情,    長期下來,原告已無法再與被告共同生活,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原告得訴請與被告離婚。    醫院之驗傷單為證(原證四號)。另就婚姻生活中被告對原告其他的身體暴力、精神虐待,兩造子女均知之甚明,請 鈞院加以傳喚。    把抓起原告的頭髮,用力往牆上撞去,造成原告額頭破裂出血,於原告倒地後甚至再用腳踹踢原告背部,造成多處瘀傷,此有仁愛    下腰際皮帶、欲往孩子身上抽去,原告知該次考題超難,且孩子確實已盡全力,便央求被告不要再打了,不料被告竟腦羞成怒,一證明書三紙(原證三號)。八十八年六月十二日晚上,被告於酒後回家,因已有幾分醉意,又看見長子的數學考卷未達及格標準,便抽 (四)因對子女管教問題、學業要求的態度不同,被告常對原告飽以老拳,造成原告手臂、肩膀、臉頰等多處瘀青、紅腫、有國泰診所驗傷在父親的強大壓力下努力達到父親的要求,以免再遭受更嚴厲的處罰。    造成孩子身體上明顯可見之傷勢外,也在心理上留下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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