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诉讼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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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讲义
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l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二)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有如下几层含义:
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⑶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必经过阶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撤诉规定》以撤诉为切入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
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
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
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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