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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_2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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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 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5号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1]60号 各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已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金融类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已上市 B股公司、以及同时 在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5 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 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背景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第 189号令)及其 《实施细则》(证委发[199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 B股或同时在境内外公开发 行股票的公司,除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外,还可以或应当按国外会计 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近期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76号) 等文件,对金融类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也作了类似的要求。 上述文件的执行情况表明,这些公司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 通常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两份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不 同导致的,它又可分为会计准则上的差异和公司在备选会计政策选择上的差异; 另一类则是因采用的会计估计不同而导致,商业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计提比例上 的差异通常即属此类。这些差异有的是合理的,有的则不应发生。它们往往对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着重要影响。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 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号、3号、5号、7号与 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第 4号等。 问题 公司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分别按照国内、国外会 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如何处理两份财务报告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解答公司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分别按 照国内、国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对两份财务报告之间差异的处理及信息披 露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能作出不同的会计估计。因 而就同一事项,两份财务报告不应存在会计估计差异。 二、两份财务报告若存在会计政策上的差异,公司董事会应在关于报告期财 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分析的部分(即招股说明书的“财务会计信息”部分、上市公 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 告”部分以及中期报告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对其中的重要差异作出 说明,包括披露该差异的性质、原因及影响金额等。除非受到不同的股票上市地 有关的会计准则或专业惯例不同等特殊因素的限制,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 内的同一事项不应采用不同的备选会计政策。 三、公司应以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为基准,以其中列示的净利润与 净资产为调节对象,编制两份财务报告的差异调节表,并作为遵循国内会计准则 的财务报表的附注予以披露。该差异调节表应反映重要的会计政策差异及其影响 金额,包括逐项说明差异的性质,对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期末净资产的具体影 响等。 四、对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两 份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调节表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生效日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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