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定向公费师范生合同.docx
湖南师范大学定向公费师范生合同
甲方(学校):湖南师范大学
乙方(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定向公费师范教育,并毕业后在丙方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目的
甲方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政策,加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为丙方提供优秀的师资资源。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公费师范教育,并承诺毕业后在丙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丙方同意接收乙方为其服务。
二、合同期限及工作安排
1.合同期限:本合同自乙方入学起至毕业后的十年止。
2.乙方毕业后,应在丙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期限不少于十年。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监督乙方完成学业;
(2)对乙方在校期间进行管理;
(3)对乙方毕业后在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免费的师范教育;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3)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甲方规定的学习期间内享受公费教育;
(2)享有普通大学生的基本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2)完成学业并达到相关标准;
(3)毕业后在丙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十年。
五、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进行考察和评估;
(2)对乙方的岗位安排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2.丙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为乙方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和培训;
(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1.乙方在校期间,如违反甲方规定,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终止公费师范教育合同。
2.乙方毕业后,如未按照约定在丙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退还甲方为其支付的教育经费,并支付违约金。
3.丙方如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遵守。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