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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光金:农村土地权益问题需引起重视.doc

发布:2016-11-18约5.06万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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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金:农村土地权益问题需引起重视 1998年以来,全国国土地违法案件达71万宗。。 第一,农村集集体以及作为集体成员的广大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有有调查表明,多数地方征地收收入分配的大致比例是:农民民得10~15%,集体得225~30%,地方政府及其其机构得60~70%。 4000万人以以上。据了解,部分农村地区区的一部分失地农民得到了较较为可观的补偿,更多的人所所得到的补偿则很少,甚至仅仅能维持两三年的基本生活。。同时,大多数失地农民或者者缺乏适合的非农就业机会,,或者缺乏必要的非农就业技技能,因而难以实现职业转移移。大量失地农民的存在,已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和威胁胁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20世纪880年代末以来,因土地出让让、转让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流失(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就变变成了“国有资产”,占全部部出让、转让土地的90%以以上),最保守估计每年也达达100亿元以上。 第五五,在征地、批地的过程中,,出现了较严重的腐败问题。。一些地方的政府官员在征地地、批地时滥用权力。另外,,乡(镇)政府和村集体侵吞吞农民应得土地补偿款,也是是不容忽视的腐败问题。 二、造成农村土地权益问题的的原因 第一,农村集体的的土地所有权得不到切实的保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农村最终形成以社区(村或村村民小组)为外部边界,土地地归社区(集体)成员共同所所有,经营权由社区成员均分分承包的体制。宪法第10条条第2款明确规定:“农村和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在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应有的尊尊重。一些政府部门为了自身身利益而征地时,便说“土地地是国家的”,以此为借口强强制征地。 第三,政府在征征地和买卖土地活动中的权力力,一开始就未置于强有力的的监督之下,几乎没有任何硬硬性约束。法律授予政府征地地的权力,却没有明确规定能能够体现公正原则的增值收益益分配标准,从而加大了土地地征用的随意性和投机行为产产生的可能性。法律也没有规规定严格的土地征用公告程序序和有效的惩罚制度,公众无无法对征地过程进行监督,上上级政府的严查重惩也往往难难以及时和到位,以致权钱交交易、利益交换能够轻而易举举地在幕后进行。 第四,,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征地来创创造经济发展成绩。目前,虽虽然我国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体制,但政府继续承承担着直接介入和推动经济发发展的职能,经济总量及其发发展速度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的主要标准。但在发展经济的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掌握的资资源却有限。因此,在有关土土地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情况下,“以地生财”成为一一些地方政府的基本选择,在在放松税收政策的余地已经非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失去的大大量权益,变成了地方政府统统计中的GDP,变成了地方方政府的政绩。 第一,进一步完善或改革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立法法上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的实实体权利,并确保土地的处分分权不为集体管理者所独享,,而是完全掌握在作为集体土土地共同所有者的社区成员手手上,在土地用途改变或交易易等重大问题上,集体管理者者无权单独做出决定,而只能能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以民主的方式做出决定。 第二,取消农地土地征用制制度,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经经济原则建立规范的土地交易易市场,重新界定各级政府在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的角色和职职能。现行的征地制度属于计计划经济性质的补偿制度,因因此,应该通过立法,收回政政府的征地权力,让政府退出出土地交易过程,转而担当土土地交易裁判者以及交易弱势势方保护者的角色;同时依法法对土地市场进行管理,培育育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并对对进入交易的土地的种类进行行监督和审批,尤其要通过这这种监督和审批来保护基本耕耕地。 第三,采取积极措措施,保障农民利益。充分重重视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制定能够确保农民获得生存存保障的征地补偿标准,并鼓鼓励采取土地入股等方式来满满足农民的利益要求;创设允允许农民参与被征用土地定价价过程的制度化渠道,赋予农农民谈判的权利,提高农民谈谈判的能力;坚决遏制一些地地方政府不顾及农民利益、不不考虑农民意愿的强制征地行行为;强化对征地的制度化管管理和监督机制,制定征地公公示制度和有关规范,最大限限度地减少征地、批地过程中中的权力滥用与腐败问题 industrialization, industrial characteristics, contribute to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ne is to actively implement the project support, vigorously imp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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