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章 行政诉讼的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涉外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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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四节 诉讼活动的起点是起诉,因为司法活动以不告不理为原则,没有人起诉,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但起诉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要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它通过法院的审查与受理完成。 因此,起诉与受理构成行政诉讼的初始阶段。 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的开始,是两种性质不同却密切联系的诉讼活动,共同确立了行政相对人、法院、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起 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个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起诉一旦成立,即标志着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为了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同时又防止当事人不负责任的“滥诉”,《行诉法》规定了起诉条件。 (一 )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适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5、起诉的程序条件? (三)6、起诉的时间条件? 原告适格 诉讼是要花费成本的,有成本就要有收益。这个收益就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人通过诉讼得到补救。 因此,法律上设定了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提起诉讼之人必须符合原告资格。 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是责任的承担者,因而为诉讼所不可缺少。被告明确,即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名称,也就是要明确与自己发生行政争议的机关的名称,否则原告起诉就是无的放矢,就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形。 实践中,原告指明的被告不一定是真正的被告,但只要原告表明自己告谁,有明确被告的要求即已满足。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⑴诉讼请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并希望获得法院司法保护的实体性权利的主张。“不告不理”的司法性质决定了诉讼请求是诉讼活动的核心,原告提起诉讼必须要有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没有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将无从审理。 原告提出或者补全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最后期限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并非剥夺原告改变诉讼请求的权利,而是在旨将诉讼保持于一定的秩序之中。 ⑵事实根据是指原告向法院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不能空口无凭,必须有事实根据,包括案件的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 但值得注意的是,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事实根据是为了证明案情事实(主要是行政争议)是否存在,而不是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不是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并且,原告所提供的事实根据,也不要求具有全面的、真实的证明作用,只以能够证明所争议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客观存在为必要。 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⑴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即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权益,是法院审判权作用的领域。受案范围与起诉权的行使有直接的关系,受案范围决定了诉权的范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当事人不能起诉,法院也无权受理。 注意:案件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时是需要经过实体审查才能够作出判断的。 不宜未经审查仅依据案件的表面特征就一概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审查时限内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必须先受理后再进一步审查,如确实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的,再驳回起诉亦为时不晚。 ⑵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是指当事人起诉的行政案件依法属于接受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因选择管辖上的错误,将诉状递交无管辖权的法院并不直接导致诉讼期限延误,当事人也并不因此丧失诉权。受诉法院应将诉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起诉的程序条件 程序条件是指提起行政诉讼与复议之间的程序衔接。起诉权的合法行使除应具备上述法定要件外,还应符合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问题的规定。 复议与诉讼的关系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把行政复议程序作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但是行政诉讼法肯定了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复议前置条件对起诉的约束力。 《行政诉讼法》第37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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