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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与《物权法》确立的担保制度-李俊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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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176条,与担保法28条不同) 首先按约定; 未约定的-----债务人物保优于人保 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地位同等 (六)担保物权的消灭(177条) 有关抵押期间 一、抵押权的定义(179条) 二、物权法扩大了抵押物范围(180条) 扩大了抵押物范围:“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 器”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不能接受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禁止抵押范围(184条)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校、幼、医等社会公益设施;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违法、违章建筑物。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审查抵押物的所 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是否属 于该抵押人所有。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三、动产浮动抵押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 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融资模式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 了一条新的路径。与动产质押相比,浮动抵押有其鲜明 的特点及优势。 (一)动产浮动抵押融资模式的特点和优势 抵押人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而债权人对 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实际拥有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 味着浮动抵押从设立到实现这段期间内,抵押人的动产是可 以变动的,直到发生《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四类情形时, 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才真正确定。基于这一特点,浮动抵押融 资方式相对于目前普遍采用的动产普通抵押和质押担保融资 方式,具有以下优势: 1.法定的天然浮动性,使其更适于设计为最高额抵押融资模 式。 2.浮动抵押经双方达成抵押协议即生效(经登记可增强对抗 效力)。而动产质押方式下,出质人丧失对出质动产的占有 权或控制权。 3.浮动抵押登记由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登记情况对外提供查询,因此其登记的公示、公信 力以及对抗效力较强。 4.担保手续简便,降低担保、融资成本。一方面,抵押 物描述简单,可以直接参照物权法的规定将抵押物描述 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 品”,而无需对抵押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另一方面,新 增动产无需重新办理抵押或登记手续,抵押人动产可处 于流动状态,在发生物权法规定情形时自动确定为抵押 物。 5.动产效用得到充分利用。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抵 押人可合理地自由处分其抵押动产(双方对此另有限 制性约定除外),不影响抵押人正常生产经营。 6.浮动抵押经登记后,可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当然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 的买受人除外。 (二)动产浮动抵押融资模式设定时的风险控制 浮动抵押融资虽有上述特点和优势,但浮动抵押的立 法特性同时也给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因此动 产浮动抵押融资模式的制度设计应注意风险控制问题: 1.严格限定抵押人主体,同时选择适合的授信对象。 2.严格限定抵押物种类。 3..严格审查抵押人对其现有动产是否享有所有权。 4.登记前通过调查防止发生物权竞合情形。 5.通过约定限制抵押人对抵押动产的处分权。 6.合理详尽地约定抵押物确定情形。 四、房随地走、地随房走(182条) 五、抵押权人放弃权利的风险(194条) 六、实现抵押权途径的简化(195条) 七、行使抵押权的时限(202条) 八、最高额抵押(203、204、205、206条) 九、其他抵押权设定时的法律问题 (一)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 (二)审查抵押物是否存在优先顺位的抵押;抵押顺位 的设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抵押物是否在抵押前已出租,出租合同的内容。 (四)关于法定优先权 (五)以未成年人财产作抵押问题 一、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定义(2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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