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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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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序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罚种 、幅度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违法情节 违 法 情 形 裁 量 意 见 57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定罚种、幅度: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10000元罚款。 一般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不足1万元。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2万元以上。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严重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2万元以上。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10000元罚款。 法定从轻情节 同一般违法情节的三种情形。 分别比照一般情节的违法情形的处罚种类和罚款额50%处以罚款。 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罚种 、幅度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违法情节 违 法 情 形 裁 量 意 见 58 超出许可证规定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定罚种、幅度: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5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一般 超出许可证规定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不足5000元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 超出许可证规定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达5000元以上的。 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超出许可证规定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达1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达5000元以上的。 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同上所列三种情形。 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同上所列三种情形罚款额150%的罚款,但罚款数额不超过5000元,必要时并处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法定从轻情节 同上所列三种情形。 分别比照一般情节的违法情形的处罚种类和罚款额50%处以罚款。 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罚种 、幅度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违法情节 违 法 情 形 裁 量 意 见 59 未取得准运证或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套用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定罚种、幅度: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1000元—10000元罚款。 一般 未取得准运证或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套用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不足5000元。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2000元罚款。 未取得准运证或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套用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3000元罚款。 未取得准运证或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套用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同上所列三种情形。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同上所列三种情形罚款额150%的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 法定从轻情节 同上所列三种情形。 分别比照一般情节违法情形的处罚种类和罚款额50%处以罚款。 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法定罚种 、幅度 行 政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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