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考试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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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
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行政可以用“执行”、“管理”予以注释。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要整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地季候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政治学、宪法学、行政学等通常将行政限定为“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
2.行政权
指执行权、管理权,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能力。
即行政主体执行法律,采用各种方式以达到行政目的的法定权力,一般情况下指执行权。
行政权具有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性等特征。
3.行政法
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此定义结实了行政法的内容、本质和行使。
行政法失调症行政关系的法(内容);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实质);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行使)。
4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5.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是发生的各种关系。
6.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7.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等。
8.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再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最后,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9.越权无效原则
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越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形:无权限、级别越权、事物越权和地域越权。
10.信赖保护原则
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要求主要有四:
其一,行政行为已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不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改行政行为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
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11.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以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要求有三:
其一,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是,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的、需要的,才能实施。
其二,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公益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才能实施。
其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法案中进行选择,择其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12.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简称“正当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冠以的正当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德程序性基本原则。本书所阐述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下一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主要有下述三项:
其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其二,说明理由。
其三,听取陈述和申辩。
13.行政公开原则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14.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是公正的行政程序。
这一原则尸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15.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公平原则与行政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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