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山东建筑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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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就业指导工作处
山建大就业函字[2013]6号
山东建筑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的为国家建设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证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山东建筑大学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坚持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机制;坚持德、智、体等综合测评,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推荐;坚持就业信息公开、共享。
第二章 就业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毕业生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有关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就业。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通过“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一村(居)一名大学生工程”、“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报到等相关规定:
1. 毕业生须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注册并填写基本信息,其择业过程中的签约、解约等手续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办理;
2. 学校于每年6月份上报本年度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按照规定,届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档案、户口转至生源所在地,其中,属山东省生源的派遣至生源所在地市级毕业生主管部门,属山东省外生源的派遣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之内落实就业单位的,仍可正常办理派遣手续;
3. 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其中,为具体单位委托或定向培养的毕业生直接派遣至合同单位;为山东省政府委培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山东省内就业,落实具体单位的直接派遣至签约单位,未落实单位的派遣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结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区就业。在学校上报派遣方案之前落实工作单位??,学校予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若用人单位因此不予接收,学校将其派回生源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肄业生不具备就业派遣资格,学校不负责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派遣手续;
4. 报考研究生或有意向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择业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在签约时在协议书中予以注明,否则,毕业生因考取研究生或出国留学而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5. 毕业生在派遣前接受由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如身体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须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仍未病愈或病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6. 毕业生派遣时,就业指导工作处依据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所提供的延期毕业生名单,暂缓发放其就业报到证。在学校上报下一届毕业生生源前通过考核的,可持毕业证到就业指导工作处领取就业报到证,未通过的随下一届毕业生派遣;
7. 毕业生报到后要主动到档案接收部门落实档案接收情况,如有问题及时与所在学院联系查询;若因单位原因将毕业生档案丢失,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持报到证和毕业证到就业指导工作处登记并按有关程序补办。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使用管理规定:
《毕业生推荐表》由就业指导工作处统一印制,是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表现的重要材料,是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的重要依据。其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1. 填写说明:
(1)每位毕业生只有一份《毕业生推荐表》原件,毕业生须按要求全面、真实填写。地址和电话应详细,以便联系。如表格中栏目没有相关内容填写,则填“无”。如表格内“曾任社会职务”、“奖惩情况”栏目内容未填完,剩余部分划斜线。推荐表不能涂改;
(2)学生本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院(部)负责对毕业生推荐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填写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把关,认真审核毕业生填写的成绩,加盖教学部门专用章(限本科生);在院部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加盖院(部)党总支公章;各院(部)分管领导和辅导员老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曾任社会职务及获奖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4)推荐表经学院审核并加盖教学部门专用章和党总支公章后,以学院为单位至教务处审核,并加盖教务处成绩专用章,然后统一送就业指导工作处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就业指导工作处不接受单个班级或学生的审核盖章;
(5)推荐表填写流程:就业指导工作处发放推荐表到院(部)→院(部)发放到学生本人→学生本人、辅导员、教务员如实填写→学院教学部门核实成绩盖章(教学部门章)→学院核实盖章(学院党总支公章)→学校教务处盖章(成绩专用章)/学校研究生处盖章(研究生成绩专用章)→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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