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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接收函
篇一:农村养老保险接收函
参保人如果要把东莞的养老保险转到外地的请先咨询接收地的社保局能否接收东莞的社保关系。如果可以接收的请先让接收地社保局出具“接收函”(接收函里有一个接收地社保局的银行户口及帐号,用于转移养老金)如社保局不能接收或不能出具“接收函”,参保人的保险关系不能转移出东莞。如外地的社保局出具接收函后,参保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保分局(最后参保的社保局,市属参保的在市局关系科)办理转移:(1)接收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接收函”原件(2)填写《社会保险关系(基金)申请转移表》(原单位盖章,也可以个人签名确认)(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可以代办。代办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上述资料办理一般来说外地城镇户口的参保人都可以将其养老保险转回户口所在地。农村户口比较难转移。一般你有几中选择停保。以后回东莞再就业,可以继续交费。退保。可以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金额,也就是说参保人在网上查询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所有金额,但不是单位和你个人所缴费的全部金额,因为单位还要缴交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这些部分是没有个人帐户,不能退钱。篇二:农村养老保险接收函
1、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2、原单位要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停保;3、农村户口的社会接续各地区口径不一致你可以拨打当地的12333咨询篇三:农村养老保险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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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射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7日 编辑:县政府办 【】【】
射府发〔201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工业城、风景区和洪城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11〕30号)精神,我县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射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2.《射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nbsp;总nbsp;则
第一条nbsp;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射府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nbsp;新农保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我县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nbsp;新农保业务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社保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nbsp;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接、挪用、平调和侵占,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nbsp;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nbsp;县人民政府将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
第六条nbsp;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我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展新农保业务,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七条nbsp;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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