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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文本与数据挖掘著作权例外规则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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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卷第2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4年6月

Vol.26No.2JournalofWuhanTechnicalCollegeofCommunicationsJun.2024

人工智能时代文本与数据挖掘著作权例外规则研究

尹待龙

(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504)

摘要: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有效实施需依靠海量的数据支撑。由于文本与数据挖掘对象包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

品内容,其实施过程中可能侵犯著作权人利益,但我国现有著作权法规范无法为文本与数据挖掘特殊的作品使用行为提

供有效作品使用方案,不利于人工智能时代数据产业的良性发展。文本与数据挖掘著作权法困境的破解需借助合理使

用的制度优势。现阶段,我国宜以推动人工智能等专门性法律立法或相关行政法规修订的方式增加文本与数据挖掘合

理使用特殊情形,后以“三步检验标准”判定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构成要件上,应允许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各组织机

构和个人作为行为主体,客体为来源合法的作品,将行为方式限制为复制、改编、翻译和向公众提供。

关键词:文本与数据挖掘;利益平衡;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章编号:1672-9846-(2024)02-0051-07

DOI:10.3969/j.issn.1672-9846.2024.02.007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将文本与展,阻碍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产业发

数据挖掘(TextandDataMining,以下简称TDM)展。2015年发布的《数字时代知识发现海牙宣

定义为任何旨在分析数字形式的文本和数据以生言》指出,著作权法已成为限制内容挖掘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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