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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考勤休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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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 考勤请假休假 JCS/GL.12.3.01.2009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2.工时制度及请假程序 2.1工时制度:全日制工作的员工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2请假程序 2.2.1员工因故不能出勤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在“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请假外,均应亲自到履行请假手续。 2.2.2员工请假必须按审批权限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2.2.3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应附于考勤表上月末随考勤表一同上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考勤工作:由部门(车间)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考勤员应每日认真填写考勤记录,月末汇总并经本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人力资源部门审查,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勤记录等结算计发员工月收入。 4.事假 4.1员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认真填写请假单。三天以内可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五天以内(含五天)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五天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领导审批。公司级领导由审批;公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一次请假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4.2 请假期满返回单位上班后应立即进行销假。如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假期,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4.3 计算事假工资时事假时间应扣除事假期间规定的休息天数。 4.4 事假期间一律按日岗位工资标准全额扣发(含绩效考核工资等)。 5. 病假(含非因工负伤) 5.1 病假假期的确定 5.1.1 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国家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执行。 5.1.2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休息,需经医务室(所)开具病休证明。若外出特约医院(医保定点医院)就诊需要病休的,凭医院病休证明和就诊资料由医务室(所)医生签字或指定部门认定属实后按病假处理。 5.1.3 员工因请事假、探亲假在外患病,在假期内按原假期处理,在假期外患急、重病要有所在地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完整的医疗资料方可按病假处理。假期最长不超过十五天(住院除外,含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节日)。 5.1.4 员工上班干私活,因纠纷、打架斗殴造成病伤残,在治疗、休息期间不得按病假处理,一切费用由员工本人自行承担。 5.1.5 凡经批准疗养的员工,疗养期限在二个月(含公休假日和国家法定节日)以内的,疗养期可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一般情况下不发放绩效考核工资(奖金)。疗养期限超过上述规定的,按病假待遇处理。 5.1.6 医疗期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7 员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仍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区)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为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经鉴定为5~10级,属于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5.1.8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 5.2 病假待遇的确定 5.2.1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员工,在病假期间,其岗位基本工资照发。 5.2. 计算病假工资的病假时间应扣除病假期间本企业规定的休息天数。 5.2. 计算病假工资的日工资标准=岗位基本工资/21.75天。 5.2. 员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每月应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 工伤(含职业病) 6.1 员工工伤的认定和处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 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6.1.2 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公司应对受伤害的员工进行积极救治,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工伤保险投保地负责工伤认定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6..3 职工发生工伤,所在部门或指定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报生产部和安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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