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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篇
一、工作制度
(一)门诊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
卫生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3.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位置,
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负责人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提前申请变
更。
4.按照核准的诊疗项目执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工作
任务,主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5.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日志。
6.对病员认真检查,合理治疗,科学用药。对疑难病人2次
门诊不能确诊者,及时转上级医院。对急、危重病员,给予优先
接诊,积极进行抢救治疗。
7.认真开展诊所内部设备、设施消毒工作,依法处置医疗废
物、废水,保证医疗安全。
8.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诊治每一位患者,为
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医务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整洁,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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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卡。保持诊所环境清洁。
9.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
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规合法的票据。
10.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二)病历书写制度
1.对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病历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
正确、纠错规范。
2.病历书写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
黑色签字笔签写。
3.病历由亲自参与诊断、治疗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签
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
4.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
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5.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应及时归入门诊
病历。
6.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
依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7.急诊病人经过紧急检查处理稳定后即刻书写病历,急诊病
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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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急诊留观患者应记录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
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三)处方书写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
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
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2.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
3.医师开具药品(含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必须
书写处方。一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处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不
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5.处方取药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
药方法等。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
卫生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没有规定的药品可用通用名,药
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
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
量。片、丸、胶囊等剂型以片、丸、粒为单位。中医处方按有关规
定书写。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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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
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
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
处方开具的药品不得超过5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医师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药品和精神方面药品临床应用指导
原则,开具药品和第一类精神方面药品。
10.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销毁并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