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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移动式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GB3787—
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和GB3883.1—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式电气设备包括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或设备如电钻、
砂轮、电锤、塑焊枪、磨光机、电锯、切割机、电焊机、高压清洗机、移动式泵类、移
动式风机和空压机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定本单位移动式电
气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档案和检查、维护记录。
第三章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在潮湿的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危险场所,应使用Ⅱ类
或Ⅲ类设备。若使用Ⅰ类设备,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的漏电保护
装置。
第八条在锅炉内、金属容器内、管道内,应使用Ⅲ类设备。若使用Ⅱ类设备,必
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九条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以外的一般场所,应使用Ⅱ类设备。若使用Ⅰ类
设备,必须采取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装置,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第十条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绝缘软电缆,单相用三芯电缆,三相用四芯电缆,电缆
不得有破损或龟裂,中间不得有接头。线路中应装设合格的短路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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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手持式电动工具带电部分与可触及导体之间的绝缘电阻Ⅰ类不低于2M
Ω,Ⅱ类不低于7MΩ,Ⅲ类不低于1MΩ。
第十二条电焊机一次绝缘电阻不低于1MΩ,二次绝缘电阻不低于0.5MΩ。
第十三条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座和插头应有专用的接零(地)插孔和插头,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Ⅰ类设备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措施,保护零线或地线应采用
截面积0.75~1.5mm2的多股软铜线。
第十五条切割(削)工具或研磨工具,必须按有关标准安装防护装置,如防护罩、
防护盖等。
第四章使用前的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移动式电气设备使用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具备使用条件,不合格者不得
使用。检查内容包括:
(1)设备是否和使用场所相适应;
(2)开关、漏电保护装置选型是否符合要求;
(3)插头、插座、电缆线是否符合要求;
(4)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5)防护罩、防护盖、手柄防护装置等有无损伤、变形或松动,转动部分是否
灵活;
(6)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措施是否完好、有效;
(7)线路的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有效;
(8)其它。
第十七条设备在接通电源时,应按设备的铭牌所标出的电压、相数搭接电源。电
源的搭接由专业电工作业,并在电源处挂相应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在接通电源时,应进行验电,确定工具外壳不带
电时方可使用。
第五章使用中的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明确其中一人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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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使用电焊机时,应安装在干燥、通风良好处,不应安装在易燃易爆、有
腐蚀性气体、高温和剧烈振动的环境中。
第二十一条移动式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条件不具备时,操作者必须配合使用安全
用具,如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