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滑油基础油轻质油.docx
1
润滑油基础油轻质油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润滑油基础油轻质油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加工的润滑油基础油轻质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510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GB/T1884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3536石油产品闪点和燃点的测定克利夫兰开口杯法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NB/SH/T0164石油及相关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要求
4.1理化指标
润滑油基础油轻质油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外观
黑红色液体
密度(20℃)/kg/m
报告
闪点(开口),℃不低于
75
凝点,℃不高于
报告
5试验方法
5.1外观的测定
将试样注入清洁、干燥的100mL具塞比色管中目测。
5.2密度的测定
按GB/T1884的规定进行。
5.3闪点的测定
按GB/T3536的规定进行。
2
5.4凝点的测定
按GB/T510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在原材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每生产一罐为一批。
6.2取样
取样按GB/T4756进行,取2L作为检验和留样用。
6.3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出厂检验
6.3.1.1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检验日期和本标准规定的指标检验结果等。
6.3.1.2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外观、密度、总硫。
6.3.2型式检验
6.3.2.1型式检验的条件:
a)更新关键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时;
b)主要原料有变化时;
c)停产恢复生产时;
d)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2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要求项目。
6.4判定规则
6.4.1出厂检验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6.4.2如果在产品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允许在同一批产品中进行一次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标志
7.1.1销售包装上应至少标有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商品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址;
c)产品出厂日期(限用日期)及保质期;
d)执行标准号;
e)产品合格标识;
f)净含量。
7.1.2包装箱上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的规定选择使用。
7.1.3标志应清晰、牢固,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褪色、变色、脱落。
7.2包装
产品包装应保证产品不受损伤,应防尘、防震,便于运输和贮存。如客户有特殊要求,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
3
7.3运输
产品应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输。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采用有损产品包装质量的运输、装卸方式及工具;运输过程中应对产品进行必要的遮盖物进行防护,防止阳光直射或雨淋。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远离热源。
7.5保质期
在本文件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包装标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