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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TENDERING理论探讨

工程范围变更属于合同实质性变更认定规则的探讨

□文/刘天利

【摘要】工程项目因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而导致工程范围、工期等合同内容经常发生变更。

本文从理论和实务视角阐明了工程范围变更情况下认定合同实质性变更的标准,并分析这一变更是否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为有效化解因该类变更而产生损害当事人权益的风险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程范围;工程范围变更;实质性变更

问题的提出

2020年12月底,某建筑公司

(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

市政府投资的某车站广场及配套设施

工程项目,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并

办理备案。项目实施中,因发包人

规划变更,致使项目工程范围比招

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工程范围扩大约

10%。发包人内部就该增加的工程范

围是否须重新公开招投标而发生争

议。一方认为,新增工程范围并非

独立工程,但工程范围变更属于合本文先从已有立法规范视角明确建工合同实质性变更的判定奠定了法

同实质性内容变更,需要另行公开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律基础。实际上,对建设工程施工

招投标;另一方认为,工程范围变更性变更”,再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进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及其法律后果,

并不一定属于合同实质性变更,本项行深入探讨。我国立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诸多

目工程范围变化是基于规划调整,不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当事

能视为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上述两变更相关规定的解析人公开招投标后订立的合同已备案

种不同观点争议的实质在于工程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的,不得再签订背离该合同实质性

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实质性变更,而条规定,有关合同数量的变更是对内容的协议。对于“合同实质性内

这对当事人权益影响不同。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这一规定容”的界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以合同订立过程受要约人对要约回例》规定“合同的标的、价款、质

工程范围变更是否构成实质应是否一致为出发点,虽不是对合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

性变更同成立后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但提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供了合同成立后能够被认定为合同一致”。这与《民法典》的规定基

分析工程范围的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对建设工程施本一致。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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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是对合同内如,人民法院在(2017)冀民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但同时还必终284号判决书中提出,备案合同施

简称“建工司法解释”)则进一步须满足该等变更一般性地导致国家工范围仅是针对E区施工所签订的合

明确,招投标双方另行订立建设工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招标投标同,而补充协议约定的施工范围是

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及违背本案E区和D区的一个整体合同。扣

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人民法院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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