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协议.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PAGE
PAGE 2
. .
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中国 天津
2010年7月
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协议
甲 方:
乙 方: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使其经营管理、投资决策更加科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为其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聘任期为壹年。
第二条 乙方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企业经营和管理服务;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补救;
(四)全心全意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委派曹振刚律师担任甲方的执行法律顾问。甲方认为执行法律顾问不称职的,可要求乙方另行委派。乙方认为甲方要求合理属实,可同意更换。
第四条 执行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一)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重大经营管理、投资事项决策的有关会议或谈判,向甲方提供决策的法律依据或咨询意见;
(二)协助甲方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协助甲方有关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三)应甲方要求,提供处理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和咨询意见;
(四)应甲方专项委托参与重要的经济、技术谈判和签约活动;
(五)接受甲方法定代表人专项委托,参与甲方仲裁、诉讼及调解纠纷、解决争议等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执行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出席或列席甲方召开的有关经营决策和其他可能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议;
(二)应甲方要求,审查企业重大经济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三)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本协议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法律服务费;
(四)甲方法定代表人授予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执行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律师工作制度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忠于并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
(二)在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和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借法律顾问名义谋取私利;
(三)对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事项,必须认真办理。如因玩忽职守或超出授权范围而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凡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商业秘密或公民个人隐私的,必须严守秘密。
第七条 执行法律顾问按下述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执行法律顾问定期到甲方办公地点,负责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甲方应为其提供工作方便,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文件资料等;
(二)执行法律顾问在业务上受乙方指导,独立办案;
(三)甲方可以直接去乙方办公地点委托有关事项;
(四)甲方须委派专人与乙方保持日常联系,配合执行法律顾问工作;
(五)执行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办案。
第八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为36000元人民币/年,费用由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划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第九条 乙方处理甲方专项委托事项或诉讼事项时,按律师收费标准优惠另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专项委托事项协商确定。
执行法律顾问为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和通讯、文件复制等律师办案费,应单独计算,凭有关票证交甲方定期核销。
乙方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经甲方授权组织的座谈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公关活动,以及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等,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本协议于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协议生效期间,甲、乙双方若不同意续约,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形式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
负责人:
二零壹零 年 月 日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