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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较量:红宝石状告蓝宝石-法律
三年较量:红宝石状告蓝宝石
自2014年陷入仿冒者的包围圈后,红宝石公司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始“反围剿”。作为这项工作的负责人,红宝石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赵国东为此消耗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这3年时间中,最让赵国东他们头疼的对手是授权使用“蓝宝石”商标生产“东北大板”的和信美(北京)品牌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和信美公司)。
经过为时3年时间、3个回合的较量,红宝石公司以一份胜诉判决完胜和信美公司。
第一回合:
投诉A厂家,剑指和信美
红宝石公司与和信美公司之间的故事,还得从前文写到的消费者投诉说起。
在通过消费者投诉发现冒牌“东北大板”后,红宝石公司顺藤摸瓜,查到吃坏消费者肚子的“蓝宝石·东北大板”产自武松打虎之地山东省阳谷县景阳冈。
拿到确凿证据后,红宝石公司向山东当地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的部门进行了举报。在执法过程中,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了1300多箱“蓝宝石·东北大板”。
原来,这家小厂之所以生产“东北大板”,是因为接受了和信美公司的委托。
接下来,红宝石公司针对阳谷县那家冷饮厂(简称A厂家。考虑到这家地处偏远地区的小厂之所以接受委托生产,也许是因为不知道背后还有复杂的法律问题,故略去其具体名称)与和信美公司展开了维权工作。
在当地执法机构查处的基础上,位于景阳冈的那家冷饮厂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为此,他们接受了红宝石公司开出的“和解”条件——如果他们不再生产“东北大板”,红宝石公司将不再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
对和信美公司的行为,赵国东他们也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了投诉。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却令他们大吃一惊,因为“无法查找”和言美公司,故执法活动无法展开。
在赵国东向《法律与生活》提供的执法记录中,执法机关这样写道:“1.和信美(北京)品牌顾问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园12号楼×××××号经营……2.和信美(北京)品牌顾问有限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因该单位无法查找,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和信美就是一个皮包公司,一个连办公室都找不到的皮包公司。”赵国东说。由于无法查找和信美公司的办公地点,红宝石公司与和信美公司之间的第一个回合较量在赵国东一方的无奈中收场。
虽然针对这起仿冒案件的维权结果算不上完美,但是,在此过程中,赵国东等人对“打假”这件事积累了经验。尤其通过与A厂家进行沟通,促使对方结束了与和信美公司这种授权合作生产关系,他们感到满意。
赵国东没有想到.景阳冈的A厂家“被说服”后,和信美公司又委托别的厂家继续生产“蓝宝石·东北大板”。
据赵国东介绍,与一些冷饮厂家仿冒“东北大板”不同,和信美公司并不生产冰棍和冰淇淋,而是把和信美公司注册的“蓝宝石”商标授权一些冷饮厂家进行生产。红宝石公司的市场拓展到哪里,和信美公司就把授权活动跟进到哪里。
“一看红宝石公司的东西卖得好,假冒产品铺天盖地来了,都叫东北大板,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和信美公司。他们一看红宝石字体没有注册,就仿红宝石的字体授权生产蓝宝石·东北大板。他们用的蓝宝石、东北大板这几个字的色彩和结构与红宝石公司的红宝石、东北大板字样完全相同,包装大小也和红宝石·东北大板一样。”红宝石公司知识产权顾问廉先生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
“我们的成果来之不易,不能让沾光的扰乱了我们的市场。”赵国东说。
就这样,红宝石公司与和信美公司的较量进入了下一个回合。
第二回合:
起诉B厂家,确认“东北大板”归红宝石
2014年下半年,一场官司在北京市丰台区拉开帷幕。原告是红宝石公司,被告为山东省巨野县一家冷饮厂(简称B厂家)。
B厂家是众多生产仿冒“东北大板”的冷饮厂之一。
当时,面对蜂拥而至的“傍名牌者”,红宝石公司决定通过两条路径打假:一条路径是向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机构投诉,另一条路径是到法院打官司。B厂家是他们选择的起诉对象之一。
红宝石公司起诉B厂家这起案件的名称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通俗点儿说,这是一场“反不正当竞争”官司,是一场正牌厂家对冒名者说“不”的方式。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经营者的以下行为被列举为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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