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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解析.ppt

发布:2016-10-30约1.38万字共8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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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 单一风险保险、综合风险保险 六、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一)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赔偿或给付责任。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所建立的保险关系。 再保险案例 原保险与再保险关系图 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保险费 分保费 转分保 投保人 保险人 再保险人 承担赔付责任 摊回赔款 《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二)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发生保险损失按照保险人各自的承保比例来进行赔款的支付 保险人甲 联合承保 保险人乙 保险标的 保险人丙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期限重复 重复保险案例。 投保 保险人甲 投保人 投保 保险人乙 投保 保险人丙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联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 一份合同 保险人主动联合承保 存在于财产保险和部分人身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 两份或两份以上合同 投保人的原因所致 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 例如,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2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80万元,向乙公司投保120元,向丙公司投保40万元,向丁公司投保16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 如果按照最大责任分摊法,则各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额为:80+120+40+160=400(万元)。4个保险人应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80/400×60=12(万元) 120/400×60=18(万元) 40/400×60=6(万元) 160/400×60=24(万元)。 (三)保险联合体 1、概念:保险联合体是一种独特的承保方式,是由利益相关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组成、出于特定的商业或政策目的、承保特定风险的承保集团。 2、特点: (1)承保能力大,针对性强,影响力广。   保险联合体的 承保能力是各成员公司承保能力的总和,因此适合承保大型的商业风险;保险联合体一般针对的是高科技领域的保险项目,因为这类风险具有“高保额、高技术、高风险”的特点,与保险联合体“分散风险、专业经营”的原则相符;此外,保险联合体由于自身的规模效应和专业性,在国际市场能够扮演重要的角色,甚至成为影响市场的主体力量。 (2)承保方式与国际接轨。   保险联合体是一个在全球市场范围内、根据国际标准和惯例进行运作的承保集团,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险联合体承保的业务一般都要继续在国际市场安排分保;二是保险联合体一般还承保国际市场的同类型业务,通过“大数法则”实现稳健经营;三是保险联合体一般使用国际市场的标准保费和保险条件承保业务,并根据国际市场的动态调整自身的承保战略。 (3)遵循统一的章程,共进共退。   保险联合体是一个具有内生性的承保集团,内部严格遵守统一的章程和原则,各成员公司都自我约束,共进共退。保险联合体一般都设立一个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的承保和联络工作。 (4)低成本运作,不使用中介。 保险联合体的根本目的是为最终客户提供满意的保险解决方案。基于这一特点,保险联合体一般都采取低成本运作,与客户直接建立联系,不使用中介机构,以此减少客户的负担和联合体的经营成本。 3、我国的保险共同体 中国核保险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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