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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行为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概算时,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调整一次概算。
项目建设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项目费用变化的,可申请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
(一)因国家政策性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
(二)因物价上涨因素引起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费用变化;
(三)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
(四)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化。
由于本条第(四)项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使得项目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
因工程变化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造成调整概算时,按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因前款(一)、(二)项因素,及较大、一般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累计超过批复概算时,按调整概算报批;既有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又有政策性因素等引起的概算调整时,按重大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一次报批。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批;
(二)动用预备费的,按规定进行了审批;
(三)调整概算前进行了项目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
调整概算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供完整的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具体编制要求及调整概算表格样式见附件。
调整概算实行审批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进行预审,交通部负责审批。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 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及调整概算文件;
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预审,并对调整概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㈢ 项目法人根据预审意见,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㈣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预审意见及调整概算文件报交通部;
㈤ 交通部对调整概算进行审批。
调整概算费用应与原批复项目概算相对应。
调整概算费用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概算费用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细目内容,分类汇总。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概算费用项内容分类汇总。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的调整概算费用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法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虚列建设成本,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调整概算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交通部批准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调整预算,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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