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海外反腐败风险管控.docx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海外反腐败风险管控李明双内容提要 美国以《海外反腐败法》为依据,不断展开 FCPA 调查, 并将工程承包行业作为 FCPA 调查的重点领域,海外反腐败风险成为 工程承包企业需要给予高度关注重要方面。 本文总结了以美国为代表 的各国海外反腐败立法发展历程,分析中国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去”过 程中面临的海外反腐败风险,并提出了加强海外反腐败风险管控的对 策和建议。关 键 词 FCPA 反腐败风险 工程承包 走出去海 外 反 腐 败 风 险 (Foreign Anti-Bribery Risk)又称海外反腐 败贿赂风险(Foreign Anti-Bribery Corruption Risk)。 它是伴随着 美 国 《 海 外 反 腐 败 法 》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及 配 套 法 律 体 系 的 日 益 健 全 ,FCPA 调 查 的不断强化, 以及持续扩大法案 域外适用范围的长期努力, 逐渐 发展成为跨国企业在国际经济合 作中必须给予妥善应对的重要风 险。 美国司法部和证监会先后对 沃尔玛、戴姆勒、西门子、惠普、必 和必拓、 强生等跨国企业巨头发 起 FCPA 调查。 在 FCPA 调查过 程中, 涉案企业不仅需要支付巨 额的诉讼费用和潜在的 天 价 罚 款, 还要在品牌形象等无形资产 方面遭受巨额损失, 甚至会对企 业生存发展造成致命打击。国际工程承包行业是美 国FCPA 调查的重点领域, 在美国《工程新闻记录》杂志(ENR)评选 出的 2013 年全球最大 250 家国 际工程承包商中 ,Saipem ( 意大 利 )、Technip ( 法 国 )、JGC ( 日 本),以及国际知名的兼具专利商 和承包商双重身份的 KBR ( 美 国),都曾遭遇美国发起的 FCPA 调查, 并且最终付出了高达数亿 美 元 的 巨 额 罚 款 。 特 别 是 Saipem、Technip 和 JGC 这 三 家 工程承包企业, 其总部并不在美 国,但依然遭到美国 FCPA 调查, 引起了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广泛 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领先 的工程承包企业将反腐败风险列 为企业需要重点管控的 风 险 类 型, 并且构建了应对反腐败风险 的配套举措。 这些情况对于正在 不断加快“走出去”步伐的中国工程承包企业而言, 具有较强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一、 海外反腐败法案发 展历程和现状海外反腐败相关法律是由美 国最早开展和推广的。 上世纪 70 年代, 美国知名军工企业洛克希 德公司以巨款贿赂日本首相田中 角荣的丑闻曝光, 极大损害了美 国企业的国际信誉, 引发了美国 社会对本国企业贿赂国外政府官 员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批评和 反思。 最终,《海外反腐败法》在 1977 年由卡特总统签署并生效, 成为美国第一部也是世界第一部 防范本国企业在海外进行商业贿 赂的成文法。 该法律由两部分组 成 : 一是反贿赂条款 (An- ti-Bribery Provisions), 严禁企业 贿赂外国官员; 二是会计账目条款 (Accounting Provisions), 明 确Business Practice要求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 定,确保企业账目透明度。法案同 时明确了执法机关是美国司法部 和证监会。该法案最初主要针对美 国 国民、公民及居民。 由于法案限 制了美国企业在海外市 场 的 商 业机会,因此美国政府为了使本 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 得 更 好 的战略地位,一方面对法案进行 修 订 ,1988 年 和 1994 年 先 后 两 次修订该法, 而且在 1988 年修 法中明确提出,如果行贿行为在 行贿国被认为合法,就可以构成 对违反 FCPA 指控的抗辩 ; 另一 方面则大力推动法案国 际 化 进 程,要求主要合作伙伴也同样建案 》(Dodd-Frank Act), 设 立 举 报 人条款, 规定举报人可以获得罚 款 额 10% 至 30% 的 奖 励 ,《 海 外 反腐败法》 得以更加有效和实质 性地运转, 涉及跨国企业的 FC- PA 调查数量和处罚金额急速攀 升。受美国影响,英国、加拿大、韩 国等国家也陆续出台了类似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法律。 再加上在 反腐败领域国际合作的不断加强, 对跨国企业经营行为形成了更加 严格的约束。 特别是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英国 《反贿赂法》(UK Bribery Act), 处罚范围涵盖了在 英国开展业务的任何公司,而且不 管公司总部位于任何国家。 同时,大案例来看, 针对工程承包企业 的就有四起, 具体包括:2009 年 针 对 美 国 Hallibur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