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成都市结建防空地下室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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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结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办发【2018】33号文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我市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以及国家、四川省、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成都市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标准和文件制定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成都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或改建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
1.0.3 本要点适用于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规定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基本技术审查。本要点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工程、地铁人防工程、综合管廊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食品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生产车间、警报站等的防空地下室还需结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1.0.4 建设单位申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告知书》。
2.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文件 (全套 ):
1)人防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图纸;
2)人防结构计算书;
3)应建人防面积指标明细表;
4)核算人防应建面积简框图(用PL线框出人防建筑面积并填充);
5)防空地下室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以上4项内容均应列入,其中人防图纸需要DWG/PDF两种格式);
6)如有特殊情况,需附情况说明及当地人防办批示文件。
1.0.5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图面表达是否符合相应制图标准的规定;
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
3.防空地下室的结构抗力、密闭防毒和辐射防护等方面的设计是否满足战时人防防护和防化要求;
4.建筑、暖通、给排水和电气专业方面的设计能否满足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
5.设计中采用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能否保证战时的防护防化安全;平战转换标准是否满足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1.0.6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标准如下:
1.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图设计符合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人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文件的要求(详附录,包含但不限于附录的标准、图集和文件,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市人防办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2)符合人防审批主管部门明确的防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抗力级别、战时用途、人防应建面积等;
(3)施工图设计文件齐全,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图面表达符合相应制图标准的规定;
(4)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结构抗力、密闭防毒和辐射防护等方面设计满足规定的战时防护要求;
(5)建筑、暖通、给排水和电气方面的设计满足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
(6)设计中采用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能保证战时的防护安全,且满足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7)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符合的内容。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文;
(2)施工图设计未能达到战时防护密闭要求,不能满足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的;
(3)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的;
(5)未满足人防审批主管部门对项目配建要求的;
(6)违反人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文件要求的;
(7)面积审核时发现虚报人防建筑面积的;
(8)平战转换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9)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符合的内容的。
1.0.7 本要点所列的审查内容是保证防空地下室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非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设计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
1.0.8 参与人防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和本要点的要求,以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文件的规定,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人防专项技术审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建筑
2.1 强制性条文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第3.1.3、3.2.13、3.2.15、3.3.1(1)、3.3.6(1、2)、3.3.18、3.3.26、3.6.6(2、3)、3.7.2条。
2.2 基本规定
2.2.1设计深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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