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財務管理之法令與實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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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 算 法 篇
一、預算之基本概念
(一)預算之定義:
一般通用定義,泛指預算係將政府施政計畫以具體可衡量之數字表示之意。
(二)預算之功能: 預算既為將政府施政計畫以具體可衡量之數字表達,其對國家及社會大眾之功能,則有如下功能
1.預算為政府達成施政目標之原動力。
2.預算為政府取信於民獲得財源之保證。
3.預算為政府實現財經政策之工具 。
4.預算為立法控制行政的手段 。
5.預算為政府會計之基礎。
6.預算為審計監督政府的依據。
(三)預算之種類:預算依編製程序、以範圍廣狹、提出時機、收
支項目、使用性質、編製方式、基金性質、內容性質等方式區分種類名詞如次
1.以編製程序而分(預算法第2條)
(1)概算: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數額。 (預算法第23條)
(2)預算案:政府預算編成後尚未經過立法程序者。(預算法第45條)
(3)法定預算:又稱預算法案,即政府預算經過立法程序而公布者。(預算法第51條)
(4)分配預算:即在法定預算範圍內,各機關依法按期分配實施之計畫。(預算法第55條)
2.以範圍廣狹而分
(1)總預算(General Budget)(與普通基金預算類似):乃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謂之(預算法第17條第1項)。在編總預算時,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一併彙整編入在內。(預算法第17條第2項)
(2)主管預算:係各主管機關將所屬機關以及本機關之單位預算,彙總編成之預算。(預算法第42條)
(3)單位預算:
a.可分為兩種情形:其一,就公務機關言,係指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其二,就特種基金言,乃指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預算法第18、37、40條)
b.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預算法第40條)
(4)附屬單位預算:
a.係指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分編入總預算中之預算。亦可分為兩種???形:其一,為營業基金預算,其應編入總預算之部分,計有: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其二,為其他特種基金預算,其應編入總預算部分,計有: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預算法第19、86條)
b.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預算法第86條)。
(5)分預算:在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按照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個預算,乃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預算法第20條與41條第2項)
3.以提出時機而分
(1)年度預算:指政府機關在每一會計年度內所實施之預算,亦稱普通預算或實行預算。(預算法第11條)
(2)臨時預算:亦可稱為假預算,指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機關議定之前,而會計年度業經開始,特劃定一極短期間,臨時編訂一項預算,以暫行於此一極短期間之預算。(預算法第54條)
(3)追加預算:係於年度預算已經提出立法機關通過以後,發生意外事件,本預算未列有此項經費,或雖列有此項經費,但經費不足,必須提出追加經費的預算,這種在本預算外再提出之預算,稱為追加預算。(預算法第79條)預算法規定,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4)特別預算:即凡與一般會計分離,而行特別事業所實施之預算。 (預算法第83條)預算法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
(3)重大災變。
(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4.以收支項目而分
(1)歲入預算:係各級政府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臉餘之移用。一般係作為支應歲出計畫之財源。(預算法第6條)
(2)歲出預算:係各級政府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為完成施政計畫所需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預算法第6條)
(3)融資調度數預算:包括債務之償還(債務還本支出)、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舉借(公債及除借收入)。
5.以使用性質而分
(1)資本門預算:
歲入,其中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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