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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docx

发布:2025-03-18约4.75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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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三)基本原则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二、规划与建设

(一)规划编制

1.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供热现状、发展目标、供热方式、供热设施布局、管网敷设、环境保护等内容。

(二)建设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供热设施保护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2.因建设工程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与供热企业协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重建、迁移、补偿等费用。

3.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挖坑、掘土、打桩、钻探;

-爆破作业;

-堆放垃圾、杂物;

-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供热经营

(一)经营许可

1.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2.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符合规定的供热设施和服务设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延续等手续。

(二)供热合同

1.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供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向热用户供热,保障供热质量。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热费。

(三)供热质量

1.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保证供热质量。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2.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供热质量进行监测,并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3.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小时内安排人员上门测温。经测温,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热质量。

(四)供热价格

1.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热成本、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供热价格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

3.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供热价格。

四、供热使用

(一)热用户权利义务

1.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知悉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供热价格、收费标准等信息;

-要求供热企业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供热;

-对供热质量有异议时,有权申请测温;

-对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热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热费;

-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不得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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