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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和变更管理制度.doc

发布:2018-09-20约1.39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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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和变更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登记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   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是登记机关必须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位置:   (一)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置;   (二)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需要改变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做注销标记,并且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见附件D,以下简称《过户(移装)证明》}。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持《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的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移装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四)项的资料,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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