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与治理技术总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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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排查与治理 ;学习要点;第一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特别规定》,煤矿凡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认定 ;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②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④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
⑤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⑦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⑤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⑥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⑦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⑧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③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⑤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撒出井下作业人员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②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
②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④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⑤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④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⑤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⑥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⑦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②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
③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④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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